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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6〕26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从2003年11月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十分重视清欠工作,达到了国务院要求的西部地区清欠目标。为有效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各级政府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得不顾当地实际、在建设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凡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审核或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的方式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和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全省各级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要重点落实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筹集情况;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对2006年以后形成新的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地区,不予安排新的项目;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批准新的项目,同时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给予资金支持。

三、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要求拨付资金。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建设资金超过批准预算的,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除不可抗力因素,一律不得超预算。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突破投资计划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超出预算的款项,财政部门不予负担。

四、全省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率达不到立项批准(备案)投资额度30%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率达不到中标价格50%、并且业主未提供支付担保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在工程竣工后尚未全部支付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的推动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其所提供支付担保的种类和额度,支付担保额度应与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相等。建设单位由于非承包商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商有权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

五、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市政、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等管理部门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要认真落实建设资金,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要停止开工新的项目或标段。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并加强对建设资金流向的监测。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减少其授信额度直至停止向其贷款,并将其不良信用行为录入陕西省企业征信系统。

七、对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以垫资或带资承包的方式承建。凡建筑施工企业自愿垫资承包的项目,再由于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并引起拖欠材料款、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要记入施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施工企业给予包括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八、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改革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备案其新开发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参加或参与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凡因拖欠工程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降低直至吊销企业开发资质。

九、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保障工作,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劳务分包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必须和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凡因施工总承包企业私自雇用农民工、或劳务分包企业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给予包括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十、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凡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审核或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建设资金未落实而擅自开工建设,造成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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