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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02年我省城市客运管理体制改革和出租汽车实行归口管理以来,出租汽车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初步形成。车容车貌有很大程度改观,受到乘客和经营者的欢迎。但在部分地区,盲目增加运力、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租汽车乱收费、企业管理不规范、非法营运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出租汽车经营者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结合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展示城市“窗口”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承包人(或车主)、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严禁盲目向市场投入运力,防止因过度增加出租汽车运力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出租汽车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秩序和环境。
  二、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等问题,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清理。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核减降低;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 清理整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既解决突出问题,又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深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拍卖制度改革,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制度,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防止无度追求经营权收益的行为。
  三、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要求,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新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的年度政府基金和收费项目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立即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的紧急通知》(建城电〔2005〕10号)精神,严肃查处针对出租汽车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妥善解决有关部门经费的通知》(财预字〔1998〕372号)的规定,切实落实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须的经费。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经营者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要求,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收益分配关系,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坚决制止企业以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防止企业只收费、不管理,以包代管等现象出现,做到责权平等,收费合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人、财务和资产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扶持有一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驾驶员收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驾驶员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营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击非法运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充分发挥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整顿。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非法运营、欺行霸市活动的处罚力度。对个别地方出现的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坚决取缔。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为非法运营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击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加强安全保护措施,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切实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创企业品牌,树行业形象,做城市的文明使者。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经营者、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要教育广大经营者、驾驶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一般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要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行业稳定发展
  省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交通、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技术监督、环保、信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主任由省交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并督促各市清理整顿工作(联系电话:029-87340458)。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派专人具体负责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整顿工作的情况及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全面排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慎重决策,确保社会稳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出台新的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以及因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和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专项调查,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八、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部署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对出租汽车的管理职责,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协调交通、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技术监督、环保、信访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出租汽车运力投入、经营权有偿出让、各种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非法营运等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对非法营运要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规范出租汽车市场。对于地方政府或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违规行为要批评指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工作,2005年4月30日前对本市自2002年以后运力投入、经营权有偿出让以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打击非法营运等工作进行自查验收,并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5月10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交通主管部门。
  (四)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全省检查验收完成后,于2005年5月底前向国务院报告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落实的情况。
  附件:陕西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陕西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洪 峰 副省长 副组长:李明远 省政府副秘书长
     赵乐秦 省交通厅副厅长 成 员:高仰秀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田维新 省公安厅副厅长
     姜 锋 省财政厅副厅长
     沙德宪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周新生 省审计厅副厅长
     王忍旺 省地税局副局长
     李孝廉 省环保局副局长
     李禄江 省工商局副局长
     薛发龙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何永洪 省信访局副局长
     熊经肇 省物价局助理巡视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赵乐秦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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