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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民进城就业,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充分体现,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农民增收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维护城乡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努力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一个平等、宽松的环境。
  二、认真清理影响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政策规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彻底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
  (一)劳动保障、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对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流动就业证卡制度,任何部门都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取消针对农民工和使用农民工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特殊工种要求的技术水平、职业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市求职者要一视同仁。
  (二)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根据所在社区的有关证明,可减免借读费等有关费用。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
  (三)公安部门对农民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号)规定,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建设部门要尽早研究进城就业农民的住房问题,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居住的建房模式和建房标准。
  (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劳务输出力度,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要加强跨省劳务工作和乡镇劳动服务工作,积极建立劳务基地,大力发展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组织程度。
  (五)要积极研究制定农民进城就业扶持政策,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进一步改进农民工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为进城就业农民提供便利、快捷、有效的服务。大中城市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面向农民工的服务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充分利用我省劳动力市场的体系效应,积极开展农民工就业电话咨询服务,建立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及时发布供求信息,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六)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教育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规定,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等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经费,按照输入地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财政部门要适应农民工输入的新形势,合理核定各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有关部门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七)各市政府要继续认真实施我省《关于贯彻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实施意见》,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工的培训工作。要通过媒体宣传、咨询服务、集中办班等方式,组织开展就业前引导性培训,有效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树立新的就业观念;依托各类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有效提高外出务工农民就业能力;组织对具备相应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创业成功率。同时,要鼓励农民工自愿按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参加收费鉴定。
  (八)各级劳动保障、农业、财政、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要重点做好各自管理的经费、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协调和配置工作。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和鼓励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筹集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以保证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需要。用于农民工劳务输出培训的财政专项费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用途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报账制度管理,真正使农民工享受到政府的培训经费补助。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对其他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也要认真进行清理,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一)要制定适合进城就业农民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进城就业农民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情况,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对重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专项督察和重点监控,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逐步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立案,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依法快速审理,对涉及农民工基本生活的问题,可以先行裁定企业给付。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争议案件,可视情况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活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符合加入工会条件的农民工可吸收加入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企业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四)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为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发生工伤的农民工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对发生工伤的农民工,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工伤费用。要重点推进农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待遇支付方式,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通过开放一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一批诚信民办机构,表彰一批优秀民办机构,取缔一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净化劳动力市场,改善就业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每年春节后,各市政府要集中一段时间,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并形成制度。
  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体的普法宣传活动,将有关政策宣传到乡镇和企业。进一步增强进城就业农民的自我维权意识,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严重侵害进城就业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好的典型要跟踪报道。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今年第二季度,省上将对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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