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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省卫生厅等部门拟定了关于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团省委 省残联 省妇联 省老龄委办公室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精神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抑郁、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完善机制,强化措施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我省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要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全省人口的1/3,2010年达到全省人口的2/3。为实现上述目标,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4〕71号文件中确定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ā泛覆盖、依法管理”的指导原则,尽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要落实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精神卫生工作属公共卫生范畴,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尽快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宣传、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要分工协作,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将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作为全省精神卫生教育和培训的基地,对外挂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的牌子,负责全省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监护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由安康医院负责实施强制治疗工作。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精神卫生教育的内容,制定“学校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中学生心理保健专题教育大纲”。2005年起要确保在各类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安排精神卫生专题或将其内容纳入健康教育等相关课程,并保证必要的课时。学校图书馆或阅览室要根据师生人数配备相应数量的精神卫生相关知识的科普读物,到2006年配置率要达到80%以上;学校校园宣传栏中应设有相对固定的精神卫生宣传园地,到2006年宣传园地的设置率应达到70%以上。司法部门的医疗机构要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宣传部门要有计划的在新闻媒体开办精神卫生栏目或专版,宣传精神卫生知识、精神疾病和心理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精神卫生氛围。
  三、加强对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
  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干预。各级妇联及妇幼保健机构要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各级卫生、老龄工作服务机构要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及基层卫生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卫生、财政ā、民政、公安等部门要联合成立灾难应急与危机干预组织,将精神卫生救援内容纳入救灾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做好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各级卫生、工会及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公安、司法部门要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和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及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四、做好精神疾病的治疗、康复及监测工作
  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精神卫生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逐步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卫生部门要提高医疗机构对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等重点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的服务能力。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要利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系统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五、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省卫生厅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要逐步加大投入,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要有计划地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
  六、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认真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必须在省级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为确保鉴定的质量,被鉴定的对象必须经过7到15天的住院观察期。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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