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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陕铁路医教单位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陕铁路医教单位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市人民政府,西安铁路分局、安康铁路分局,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自2004年4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铁路系统在陕医教单位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4〕15号)下发以来,各有关市人民政府与铁路部门加强沟通协商,移交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看进度仍然较慢,发展也不平衡。为加快移交工作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人员移交问题
  (一)接收职工的范围包括离退休人员。
  (二)在职职工是指经过职能部门批准分配、录用的人员,包括军转干部、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省市政府人事部门录用的“五大生”,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招收的工人,各铁路分局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和《铁道部人事司、铁道部政治部、干部部印发铁路系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铁道部人字〔1992〕114号)规定程序聘用的干部。考虑到铁路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各铁路分局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和铁道部人字〔1992〕114号文件规定程序聘用的干部,其干部身份予以认定。企业自行聘用人员(临时工、季节工等)和借调人员不在划转范围。
  (三)铁路医院移交按照陕政发〔2004〕15号文件和铁道部的文件规定执行。移交后,铁路医院管理和改制由地方政府自定。
  二、关于移交后的编制问题
  铁路医教单位移交地方后,其编制问题由各有关市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报备,省编办应及时按实际核定后的编制纳入事业单位管理。
  三、关于撤并学校的资产问题
  陕政发〔2004〕15号文件已明确“土地、资产移交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在此之前撤并学校的土地、资产是否移交和接收,由各有关市与铁路部门协商解决。
  四、关于增加相关市、区财政预算及核减或返还教育费附加问题
  按照陕政发〔2004〕15号文件“省、市财政在划转学校教育事业费时,应增加相关市、区财政预算,核减或返还其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的规定精神予以办理。
  (一)铁路部门对普教学校的经费补助,按双方核定认可的基数,由铁路部门逐年划转到移交地市。
  (二)省财政在移交过渡期结束后,按最终核准的普教学校的经费补助基数,每年给相关地市10%的专项补助。
  (三)我省原财税体制规定,省财政每年从西安、宝鸡、咸阳三市按10%的比例集中教育费附加。按照我省今年新的财税体制办法,从2004年起,以2003年度实际收取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基数集中,新增部分省上不再集中。
  (四)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的权限在中央,省上无权决定在征收3%的基础上增加1%的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移交单位经费补贴问题
  凡陕政发〔2004〕15号文件规定中有关一次性补贴问题,可由各有关市与铁路部门协商解决。
  六、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铁路医教单位职工移交地方后,执行地方社会保险制度。移交到地方的离退休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未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所在单位发放,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养老保险转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关于移交过程中稳定问题
  移交前稳定工作以铁路分局为主,各有关市予以配合;移交后,稳定工作以各有关市为主,铁路部门予以配合。各有关市政府、铁路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八、关于属地移交问题
  除西安铁路人民警察学校管理问题需另行研究确定外,其他移交单位均按照陕政发〔2004〕15号文件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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