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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的要求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我省经济普查即将全面实施。现通告如下:
  一、此次经济普查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宏观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国家调整普查周期、整合普查项目后开展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和平时期的社会大动员。普查的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二、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调查资料年度为2004年。我省经济普查的入户清查摸底时间为200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填表登记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都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严格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主动接受和参与普查,按期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资料。届时普查人员将携带宣传资料和普查表,佩带《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员(指导员)证》,依法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三、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调查权利。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对在普查中获得的国家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或个人资料,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配合普查人员开展调查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妨碍普查,不得迟报、瞒报、拒报普查资料。
  四、普查登记工作实行“在地统计”原则,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中央驻陕单位和省属单位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进行普查。
  我省各级政府在经济普查机构设立咨询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咨询、监督电话——
  陕西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29)88127088、87292094(传真);
  西安市:(029)87296025;
  铜川市:(0919)3185876;
  宝鸡市:(0917)3230558;
  咸阳市:(0910)3219079;
  渭南市:(0913)2109476;
  延安市:(0911)2318194;
  汉中市:(0916)2257032;
  榆林市:(0912)3834442;
  安康市:(0915)3214067;
  商洛市:(0914)2311174;
  杨凌示范区:(029)87011565。
  特此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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