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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法定职责的分解落实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清楚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承担的执法责任。
  (一)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和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1清理执法主体,主要是依法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性质,即确定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通称执法部门)。
  2要梳理的执法依据包括2005年10月底以前颁布实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规范。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3梳理执法依据、确定执法主体,要注意执法主体与执法依据相对应,下级部门与上级有关部门相衔接。
  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按单独执法、共同执法、配合执法三种情形,依照法律位阶要求进行分类排序。做到目录明确,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4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和执法依据目录的梳理工作应当于12月30日以前完成,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审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机构要在2006年1月底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后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汇总后下发相关执法部门执行,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执法职权的分解和执法责任的确定,由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
  1执法部门要根据审核确定后的执法依据,按照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法定职权、执法项目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制定相应的执法标准和具体要求。
  2依法由一个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实施的法律规范,主要负责实施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各自职责。执法部门之间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涉及执法依据规定不明确,需要做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做出解释。依照部门“三定”规定,执法部门之间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法律规范规定政府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部门,应当把该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3分解执法职权要以科学合理、关系顺畅、相互配合、高效运转为目标,注意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执法项目,扩大或缩小执法权限。既不能肢解法律、法规、规章的整体效能,又要职权到岗,责任到人;既要避免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空缺,又要有利于促进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岗位具体,执法流程清楚,要求期限明确。
  4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不同执法职权的法定义务和履职要求,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依法确定不同执法机构、不同执法岗位,包括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内的所有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和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做到职权与责任相对应。
  5省级执法部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设区市以及杨凌示范区,要按照本系统、本地区执法项目的种类和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执法程序规范和执法文书格式,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在2006年3月底以前完成上述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二、搞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必须健全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一)坚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各级法制机构、机构编制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和《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保证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执法。
  (二)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奖励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依据各自的管理权限、法定职责和执法责任,明确评议考核内容,确定评议考核方法,细化评议考核标准,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评议考核要引入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制定。
  (三)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过错责任追究,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关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执法责任。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依法认定、有错必究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由省监察厅会同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制定。
  (四)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是执法活动的有效记录,是提高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的基础。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卷,分类建档,并通过定期评查,促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断提高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强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措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涉及到各级执法部门和每个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专业性强,时间紧迫,工作量大。因此,必须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专门机构具体抓的领导机制,把建立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重大问题,由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也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抓好组织落实。
  (二)做好协调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时间安排,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方法以及相关责任,加快工作步伐。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办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搞好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省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工作。2006年3月,省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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