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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5〕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国务院将于今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派出督查组对我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情况进行督查。为了切实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工作,确保我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查找问题,抓紧整改。
  各市、各有关部门在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的同时,要认真总结在本地区、本部门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中的基本做法和经验,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抓好整改工作。
  二、探索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
  要把加大整治力度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在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切实加强法制、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堵塞漏洞,特别要注重发挥现代信息手段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探索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办法和治本之策。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新闻媒体近期要加强对我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的宣传,大力宣传我省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增强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大力倡导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该曝光的要及时曝光,始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
  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做到有机构、有方案、有措施、有督查。要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充实和保障执法力量,改善执法条件,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省整规办近期要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全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政府。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消极应付的地方和部门要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以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泛滥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 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督促检查各地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国务院决定,于今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和陕西等15个省(区、市)。 二、督查内容
  本着“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对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5〕19号)的情况。主要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出口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等重点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违法活动相对集中和国际影响较大的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对重大侵权案件的查处;2005年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保护知识产权基础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督查组织和方式
  由全国整规办牵头组织,请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带队,国务院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等部门以及高法院、高检院抽调人员参加,组成7个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直接访谈和对基层工作进行抽查等方式开展实地督查。督查结束后,由全国整规办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地区在督查组进行实地督查前,要认真组织自查,查找问题,抓紧整改。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的情况,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基本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有关地方政府要重视这次督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密切配合督查组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分工负责,安排好抽查和检查项目,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并做到客观准确,如实反映情况,不回避问题和矛盾。
  (二)督查组要深入基层,注意听取群众意见,收集第一手资料。要注重实效,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地方政府沟通,并如实向国务院报告。在检查中要轻车简从,严格遵守廉政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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