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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资源和盗抢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资源和盗抢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破坏电力资源、盗抢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案件在我省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供电环境,对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安全构成威胁,给社会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另外,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危及电网安全的挖沙取土、违章建筑、树木种植、非法阻挠重点电网建设施工等问题也屡禁不止,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重大潜在威胁。为保证我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供电环境,必须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及电力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护电力设施重要性的认识。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共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有序、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安监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要把保护电力设施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成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领导和落实工作,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各级公安、发展改革、工商、安监、经贸、电监、法制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我省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各地要针对本地区电力设施遭破坏的实际情况,尽快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督办一批大要案件的限期侦破,遏制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高发势头。地方人民政府要创造良好的电力执法环境,加大对窃电案件的查处力度,积极支持配合打击盗窃电力资源犯罪的专项行动。公安、发展改革、工商、电监等部门要联合执法,开展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及涉电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合整顿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凡在整顿中被发现有收购被盗电力设备器材行为的站点,一律依法取缔;安监部门要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挖沙取土、违章建筑、树木种植等违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清除隐患;电监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共同做好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电力企业要不断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投入力度,从人力、财力、物力、技术上给予倾斜,不断提高技术防范水平,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采取适当措施及时予以制止。要进一步加强对线路的巡查、巡护工作,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逐步建立以电力企业为主、警企联动、沿线群众积极参与的爱线护线新机制。
  各地要积极支持电力建设重点项目,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电力建设项目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加大涉电工作的协调力度,切实做到在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中,既保护群众切身利益不受损失,同时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为电力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电力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对强行分包电力工程、在施工区设置障碍阻碍施工、刁难施工单位、哄抢电力设施物资,拦截工程车辆、盗窃施工装备等非法阻挠施工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奖惩制度,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宣传活动,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省内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保护电力设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破获大案要案的公安等部门及时给予表彰,并由电力企业提供相应的奖励和保护经费予以鼓励。对于工作任务落实不力、案件高发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事关全省国民经济建设大局,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省公安厅要会同西北电监局和省内各发、供电企业及省政府相关部门,缜密制定相应工作部署,力争使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收到明显实效,为全省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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