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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各地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了多次治理整顿,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方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依然存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我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完善制度,建立科技含量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矿产资源保障基础。
  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用两年半左右的时间,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较为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安监、煤炭、工商、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勘查区和矿山企业要进行逐个排查,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必须坚决取缔。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未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以采代探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要坚决取缔。对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改的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无证开采和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要停止供应其民爆物品,停止对其供电,吊销或者注销其他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法定证照进行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二)全面查处越界超层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地要对辖区内越界超层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越界开采的要责令退回到原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处罚;拒不退回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探矿权人不按照设计施工的、采矿权人不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开采的、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他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企业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非法转让他人。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变更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予公告,有关部门吊销其他相关证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各地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当地政府要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措施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他相关证照。要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或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特别是违规采掘安全保护煤柱或边界煤柱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他有关证照。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对严重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对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煤矿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制定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到2007年底,未经批准采用房柱式采煤方法开采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各种违法违规的行政许可行为。各地要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严格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和支持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具备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理的,要及时查处。 
  (七)继续推进相关专项整治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对钨、锑矿资源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等问题。加强对钨、锑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各矿山企业资源开采总量实行控制,对超能力生产的矿山企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整顿期间暂停审批和颁发新建钨、锑矿的采矿许可证。
  继续推进煤炭资源开采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擅自改变生产系统、超能力生产或以技改为名非法开采、停产整改期间私自生产、擅自以承包等方式违法转让采矿权等。
  巩固唐帝陵文物保护区采石活动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出现反复。文物部门要公示文物保护区范围,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区内及周边采石企业进行认真复查。对无证非法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现有合法采石企业采矿范围,进行一次核查,不符合规定的,要依法合理调整矿区范围;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采石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改正的,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
  继续开展秦岭北麓砂石开采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等违法行为,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砂石开采要按照市场需求,坚持疏堵结合,合理规划布局,对新建立的砂石采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以市场方式出让,严禁在明文规定的不得采石的区域批准砂石采矿权。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准入管理。各地要对矿业权的审批权限、程序依法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坚决纠正。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完善项目用地手续的资源开发项目,一律不予批准。要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承担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对不按规定履行地质勘查的权利和义务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弄虚作假,转借和出租设计资质证书的,对其设计或方案不予受理,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要通过认真整改,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矿业权审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二)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要按照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以煤炭资源开采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小、开采技术落后、回采率低等问题。对大中型矿山矿区(井田)范围内的小型矿山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不再为其扩大矿区范围和办理延续登记及审批手续;对证照齐全且有一定剩余资源的小矿,要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制定整合方案,通过联合、重组、收购、兼并、控股等方式,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限期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矿区,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位于禁采区的矿山,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对浪费资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渭北矿区、黄陵矿区、陕北煤矿区、小秦岭金矿区、凤县铅锌矿区、西乡石膏矿区及陕北油气勘查开采区是整顿规范、资源整合的重点地区。通过整治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小矿数量,扶持和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技术先进、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的大中型矿山企业。
  (三)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要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1号)精神,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全面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积极培育和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的有序流转,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在储量核查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矿产资源补偿费要严格依法按照回采率足额征收,切实维护国家的权益。
  (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有关证照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治理生态环境、保证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列出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配套资金,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逐步安排解决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利益关系复杂。省政府已成立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指导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整顿和规范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抓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为推动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省国土资源厅(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陕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方法及步骤,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各市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省政府写出报告。省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市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任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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