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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是,各地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重视程度不够。截至目前,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受理一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各类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之相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说明。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同时还应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审查意见。
  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省、市二级审查,由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政府负责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由设区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负责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四、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负责编制。
  五、各设区市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六、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通知附录适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省政府审定。 附件:1.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范围(试行) 2.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具体范围(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工业有关专项规划
  省、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有关专项规划
  1、县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县级以上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有关专项规划
  1、省、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市级草原建设及利用规划 四、能源有关专项规划
  1、煤田矿区总体规划
  2、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3、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五、水利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3、县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交通有关专项规划
  1、省级内河航运及有关流域(区域)规划
  2、国道网、省道网及市级交通规划
  3、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4、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5、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有关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专项规划 八、旅游有关专项规划
  省、市级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县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体规划
  3、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附件2: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土地利用有关规划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县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 三、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省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省防洪规划
  3、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四、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省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五、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省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省渔业发展规划 六、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省草原建设及利用规划 七、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八、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九、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省铁路建设规划
  2、全省公路建设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十、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县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十一、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省旅游区总体发展规划 十二、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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