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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再次重申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对安置时间、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缓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上岗难、自谋职业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市、县、区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不断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政策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尽快将尚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到位。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4〕52号)的要求,按时开出安置介绍信,及时移交档案,加快安置进度,如期完成去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同时,要组织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因各种原因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数,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务必于2005年10月中旬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认真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各地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目前尚未落实工作岗位的,要在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目前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保证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所在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市、县、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提倡和动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拓宽安置渠道,解决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37号)要求,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广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省上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纳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规定。 各地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来抓,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在已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地方,对选择自谋职业但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市、县、区政府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将予以适当支持。省上在转移支付中,对部分安置任务重且地方财力困难的市、县、区也将给予补助。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省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搞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讲政治、顾大局,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精心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自觉服从政府的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设区市政府在11月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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