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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通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我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环保重点城市(以下简称“双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1年以来,宝鸡市以环境建设为突破口,认真开展城市“双创”活动,在生态系统和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市容卫生整治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期间,被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命名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成为我省率先荣获这一称号的城市,省政府决定对宝鸡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希望宝鸡市珍惜荣誉,再接再厉,通过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巩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成果,保持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宝鸡市为榜样,按照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广泛宣传,齐心协力,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推进城市“双创”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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