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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逐步建立健全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现就我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我省西安市的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宝鸡市的金台区、渭滨区、眉县;咸阳市的秦都区、三原县;铜川市的印台区;渭南市的临渭区、华阴市;延安市的宝塔区、子长县、富县、洛川县;榆林市的榆阳区、神木县、定边县;汉中市的汉台区;安康市的汉滨区;商洛市的丹凤县;杨陵区共25个县(市、区)开展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其中莲湖区、洛川县、丹凤县为省级示范点。从2007年开始,争取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资金来源多样化、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做到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主要内容
  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等。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试点县(市、区)及其所在的设区市财政要严格按省政府的要求,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科学划分救助范围。城市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大病、重病、慢性病的住院医疗救助和非住院的医疗费补助。大病、重病和慢性病划定按照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陕西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陕民发〔2005〕19号)规定的病种执行。
  (四)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后,对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对患大病、重病和慢性病未住院但需长年服药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医药费补助。具体救助比例、补助标准由各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病救治费用,仍按原规定渠道解决。
  各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指定本地区实施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
  (五)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本地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户数、人数、疾病种类、患病程度、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等情况,确定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
  (二)制订试点办法或细则。各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陕西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包括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以及救助资金的筹措、救助行为的规范等,于今年8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三)组织实施。各试点县(市、区)从9月份开始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10月份把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四)总结提高。各试点县(市、区)在工作实践中要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使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扎实推进。12月底前,对本地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分别向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试点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建议和意见等。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各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要抓紧做好城市医疗救助的调研工作,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开支等情况,摸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的资金,编制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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