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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断加强与工会组织的联系,重视发挥工会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充分说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工会和职工的支持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离不开工会对职工的组织引导,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离不开工会对职工的宣传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工会对劳动关系的推动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对政府工作的民主参与机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渠道。
  (一)各级政府研究起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安全卫生、劳动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同级工会参加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某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工会联署发文。
  (三)各级政府在成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类领导小组时,要吸收同级工会组织的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四)对涉及职工利益和职工队伍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会可以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
  (五)各级政府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国资监管、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与同级工会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就相关的工作情况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
  (六)政府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等工作时,要请同级工会参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七)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行政务公开中,要发挥工会和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
  (八)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加强和同级工会的经常联系,及时了解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99号),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
  (一)建立健全各级地方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各级三方协商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三方协商会议研究确定的问题要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各方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协助工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
  (三)各地要加强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切实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作用。
  (四)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同级工会组织中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有权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权向企业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
  四、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一)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规章制度,都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把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意见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有职工持股会的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参加,所有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参加。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都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务、所务、院务公开。对两年不召开职代会、不开展民主评议干部活动、不实行校务、所务、院务公开制度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责任。非公有制企业及非企业单位,也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
  (二)支持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要进一步从政策、经费等方面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技能大赛,落实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总工会关于劳动竞赛资金列入渠道的通知》(陕工总〔1994〕55号)规定,促进劳动竞赛工作深入发展。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职工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
  (三)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等活动。对各级工会开展的“送温暖”、“交友帮扶”等活动和建立的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各级政府要作为政府扶贫帮困工作的组成部分,给予财力、物力上的支持。支持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关心支持工会疗休养事业。
  (四)支持和协助工会抓好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工会重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工会组建和改制企业的工会重建工作。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撤消、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已撤消、合并的要尽快纠正。支持工会进一步加强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社区工会的组织建设。
  (五)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所有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都要依照《工会法》规定及时向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可会同工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对拖欠、截留工会经费的,加大征缴力度,对逾期不缴的要扣收滞纳金,长期拒不拨缴的支持工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支持工会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筹备金。支持工会依法做好改制重组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企业破产时,应依法对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予以清理,并上缴上级工会。
  (六)支持工会加强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切实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更新改造资金的支持,并在税费政策方面享受与政府部门所办文化馆(站)相同的政策待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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