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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陕西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陕西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陕政发〔2003〕54号),制定了《陕西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陕西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省教育厅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全面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陕政发〔2003〕5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确保农村教育投入的意见》(陕政发〔2002〕4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办学责任,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现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强化县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统筹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对各级政府义务教育工作的考核机制。
  (二)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的具体责任是:
  ——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县级政府应当将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统筹安排用地和经费,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设置符合本地办学标准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统筹中小学校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在小城镇建设中要合理设置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核定落实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
  ——统筹安排和管理义务教育经费,保证中小学校经费需要,确保财政依法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农村中小学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达到省政府或省级部门颁布的标准。
  ——确保学校校舍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净化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开展助学活动。
  ——对乡镇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三)省、市、乡镇各级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陕政发〔2003〕5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市两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增加对县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机制,新增教育支出主要用于县以下农村教育。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办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四)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教职工工资标准及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单独编制本级政府的教育预算。
  (五)县级政府要按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对教育事业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确保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六)继续落实县(区、市)财政每年新增财力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50%以上用于教育,其中40%主要用于弥补中小学公用经费不足和补助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在转移支付中要对教育经费单独列项,确保县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
  (七)统一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规定的,关于“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必须与‘一费制'同时执行”的要求,结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颁布的《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陕财办教〔2002〕114号)要求,应区别县级实际财力,分3类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市辖区按不低于非贫困县生均公用经费定额上限标准上浮20%执行;人均可用财力居全省前40位的县,按不低于非贫困县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上限(小学40元/每生每年、初中60元/每生每年)执行;其余县按不低于非贫困县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平均数(小学25元/每生每年、初中45元/每生每年)执行。
  (八)建立农村中小学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经费投入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设列专款、资产置换、社会融资、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和办法增加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2005年前基本完成农村中小学现存D级危房的改造。对今后新增危房的改造和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投资,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发展计划,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落实,并制订出台相关政策,减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中的各种规费。
  (九)完善基础教育专款的管理机制。从省到县教育拨款(包括转移支付用于教育、中央和省级教育专项经费、教育收费等)都要设立专户,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教育专款实行全程项目管理;省、市、县设立的教育专款,由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并提出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省级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部门在安排中央和省级用于教育的资金和项目时,要与教育部门沟通后下达。要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教育费附加必须全额用于基础教育事业,优先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各级各部门不得挪用,不得截留。
  (十)县级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十一)由县级政府组织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纳入政府解决乡村债务统一计划,逐步偿还。
  (十二)建立健全稳定有效的助学制度。从2005年起,我省将加大力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力争到2007年,使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遍得到资助。省、市、县各级政府要设立资助贫困学生专项资金,通过利用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和省、市、县资金分担的办法,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杂费、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同时,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三、加强编制管理,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认真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和《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在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多的实际,保证教师编制的基本需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员工定编定岗工作,按照本地农村中小学的实际,适时调整所属中小学校的编制,进行动态管理。
  (十四)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凡进入教育系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者,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十五)理顺中小学人事管理体制,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并根据上级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和中小学校的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对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
  (十六)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校长选拔任用机制,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十七)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原则上要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工作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高一级职务。
  (十八)加强农村教师的培养工作。在高等院校师范教育专业的招生计划中,单列面向贫困地区招收师资定向生的计划,为农村培养小学和初中教师。师资定向生完成学业后,在贫困地区中小学任教的时间不得少于5年。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十九)根据国家三部委《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要求,在认真总结“一费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出台区别城市、县镇、农村、贫困地区与非贫困地区的“一费制”收费标准,从2005年秋季开学,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二十)县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从2005年开始,省政府将进一步强化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县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省、市在教育项目立项、专款分配、表彰奖励等方面,与考核结果挂钩,实行“以奖代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拖欠教师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转移支付经费用于教育不足50%、其中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和危房改造不足40%,国拨学校公用经费达不到省颁标准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招聘人员等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二十一)加强县级政府统筹,密切部门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农村义务教育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县级政府应将承担的义务教育的具体责任分解到教育、计划、财政、物价、人事、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公安、工商、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落到实处。
  (二十二)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目标的落实。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切实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及“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的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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