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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陕西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职工群众生活、促进就业方面的功能作用,有效控制失业率过快增长,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任务
  我省失业调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统筹规划、依法操作、减少失业、促进就业、生活有保障、就业有着落”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失业调控工作,稳定就业局势,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目标任务:一是建立我省失业调控长效机制,从源头加强对失业率的宏观调控,将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二是在国企改革中,指导企业依法裁员,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控制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数量过于集中和过快增长;三是发挥失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将促进就业和控制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主要措施
  紧紧围绕失业率调控目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到目标、任务和责任到人,务必把失业调控各项措施落在实处。
  (一)协调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防止失业人数过快增长。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规定,指导关闭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严格把好安置方案审核关。
  1、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地区关闭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企业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保持区域内就业局势相对平衡和稳定。
  2、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指导并严格审核关闭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对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通过、劳动关系未理顺、安置渠道不确定、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3、指导企业规范操作,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职工债务、清偿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督导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4、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做好生活保障、档案移交和再就业培训等服务。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要通过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
  5、认真排查不稳定因素,提前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发生突发性事件。
  6、鼓励关闭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职工和自行消化富余人员。安置职工达到原有职工总数50%以上,且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15%额度的培训补贴;安置职工不足50%的,补贴金额酌情递减。
  (二)发挥失业保险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和《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精神,积极支持企业改革,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努力实现职工岗位和身份的平稳转换。
  1、统筹兼顾,把国有企业做强主业、增强竞争力、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与失业调控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考虑社会、企业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制订科学合理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计划。
  2、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方案的审核工作,对涉及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应及时与企业进行协调,指导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
  3、加强对企业执行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
  4、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职能作用,对企业开展的转岗培训及其他就业措施,在政策、资金和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1)从省本级拿出少量失业保险基金,选择部分缴费好、并进行主辅分离及辅业改制的国有企业,开展转岗培训及其他稳定就业工作试点。
  (2)培训安置富余人员每人可享受一次性补贴500元,其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400元,职业介绍补贴100元。补贴安置接收单位500元。
  (3)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费的15%。
  (4)职业培训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记为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和补贴安置接收单位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记为职业介绍补贴。
  (5)转岗培训和补贴安置接收单位所需资金,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不足5万元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三)加强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裁员或减员,规范操作程序,避免任意裁员和规模性裁员。
  1、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国有企业,不得裁员。
  2、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职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2000人以下(含2000人),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职工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含200人)的(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事先要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对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裁员,裁减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
  5、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规模性裁员,人员裁减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分类指导,区别处理,平稳推进并轨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促进再就业为目标,以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因人制宜,区别对待,稳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力争在2005年底前实现并轨目标。
  1、坚定并轨方向。企业新的减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享受过基本生活保障、目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按规定出中心,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处理经济补偿金、经济债务偿还、接续社会保险等问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的职能,把并轨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制定与之配套的政策、工作计划和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进程。
  3、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使失业保险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路子;二是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加大征缴力度,提高基金的支撑能力。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工作,尽快形成一个覆盖范围广、保障能力强、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企业保险保障体系。
  (五)加强失业统计分析与监测,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金保工程”为依托,进一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准确反映我省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构成变化趋势,为制定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要以失业登记为基础,以基金收支平衡点为标准,合理划分警戒区域,于2005年6月前,建立并启动失业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就业、失业变化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工作安排及实施步骤
  按照“分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失业调控工作。
  (一)准备阶段:从2005年1月起至2005年4月底。主要是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试点阶段: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06年7月底。主要任务:一是积极争取2005年劳动保障部在我省进行试点,以得到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二是精心组织实施省内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试点工作。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并轨。
  (三)完善阶段: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7年6月底。主要是总结前期工作,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和其他失业调控实施办法。
  (四)从2007年7月以后,在对开展失业调控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建立我省失业调控长效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失业调控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站在稳定社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将失业调控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加强调研,强化服务,及时掌握情况,抓好政策落实。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提前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各市要根据中央和我省失业调控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订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并于4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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