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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4〕2号 2004年1月20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将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于保障并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 重要意义。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 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意见》(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结合 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 法的组织领导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 偿法、行政 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 革和创新,将进一步推进政府转变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 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省政 府成立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贾治邦省长任组长,陈德铭常务副省长任副组长 ,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财政厅及各主要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分管领导人为成 员,统一安排全省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办 理日常具体工作。
  二、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切实 抓好落实。 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政府法制工 作机构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对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清理、办理许可事项人员 的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制订具体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人事部门要在公务员录用 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普法计划,列 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点,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宣传普及,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
  三、继续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由省审改办负责,在前一阶段 清理的基础 上,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搞好上下衔接。同时要进一 步审核本地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由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 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对由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行政 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作出处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 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应提请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以上工作2004年5月底前完 成。
  四、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 理,凡不一 致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要及时上报,抓紧依法上 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 务的行政许可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清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地 、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2004年6月15日前必须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及时上报,由省 政府法制办汇总报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 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五、严格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 织未经法律 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 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据此,现行不少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组织将失去实施行政 许可的主体资格。各级政府的编制、监察、法制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 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机构、组织,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予以 纠正。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组织名单,由省、市、县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 ,未经公布的机关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六、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 的规范和重 大改革,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并结合实际,健全完善,探索创新。行政许可实 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查 、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 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以上制度要 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并予以公布。省、市政府都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要经省政府 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依法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尽量实行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县政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 许可权,支持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 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 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 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规定,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
  七、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实施行 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监察、法制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 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 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及行政许可统计制 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以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 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 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 确定具体承担、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
  各地方、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 制定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督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 可行为的行政监督。
  八、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 算,由本级 财政部门保障经费,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要防止将行政机关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 收取费用挂钩。坚决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等问题。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 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九、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 府法制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 大提出的“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 ,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 和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 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工作法律性、专业性很强,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 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县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适应工作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 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 或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业务 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履行好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法律顾问的职 责。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 法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政府。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具体工作由各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报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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