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3〕29号 2003年12月2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 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 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 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 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 周期较长(仍按每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现将 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 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 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 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 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 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 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 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 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 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 ,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 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 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 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 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 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 方面的事项,请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 事项,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 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 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 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 责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各 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 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 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 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 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 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 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 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 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 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 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 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 境。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曾培炎(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
  汪 洋(国务院副秘书长) 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
  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中央编办副主任)
           姜 力(民政部副部长)
         李 勇(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忠海(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
         林贤郁(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