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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国发〔2003〕24号 2003年10月13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 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
  一、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 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对出口产 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民 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 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 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 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 退税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 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从改革机制入手抓紧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 已迫在眉睫。
  二、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 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 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 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 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具体内容。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 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 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目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 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2.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 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 口退税。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 ,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 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4.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 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 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5.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 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 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 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关系外 贸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财政 、商务(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 责,严格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 改革方案出台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改革工 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密切跟踪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加强调查研 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改革的顺利进 行。对违反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统一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地区和部门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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