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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不断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积极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进一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了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省就出现了一批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1995年国务院批准我省开展农民专业协会试点工作后,各地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进行了探索,积累了经验。特别是近年来,围绕果业、畜牧业两大优势特色产业,各地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取得了显著成效,会员人均收入普遍高于当地农民收入300元以上。但是,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存在发展不平衡、服务层次低、内部管理不规范、运行机制不灵活等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正确认识,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当前,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以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面临的严峻挑战;有利于加强农业技术、信息交流,促进农户与龙头企业联结,实现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农民收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把培育和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依托当地主导产业,突出果业、畜牧业两大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规范提高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水平,积极创办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网络,实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二)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把握好以下工作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关系。
  2.“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前提。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农民为主体,根据农民自身需要和愿望,坚持入会(社)自愿、退会(社)自由。“民管”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照规范的章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行。“民受益”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终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切活动都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实现组织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3.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要立足当地主导产业,体现地方特色,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通过抓点示范,结合实际确定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和运作规程。
  4.合作制的分配原则。营利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在分配盈余时,应留有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自身发展壮大和应对市场风险,其余应按照成员投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本组织成员。
  5.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坚持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6.依法保护的原则。要按照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目标要求。
  围绕我省种植业、果业、畜牧业三大区域布局规划,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优势农产品产地普遍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达到30%以上、40%以上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
  三、探索创新,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一)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地要根据农民需要和自身实力,引导农户组建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可发展松散、半松散型的合作组织,更要鼓励发展经济利益紧密联结的合作组织;既可发展生产合作型、销售合作型、科技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要鼓励发展产销结合和产销一体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打破行政区域、行业、所有制界限,率先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跨地区发展、开放式经营。具体可采用以下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引导农民合作创办。鼓励有销售渠道、生产技术、加工实体、资金实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专业大户牵头,联合农民创办。二是依托企业创办。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建立“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三是鼓励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和供销社组织领办,发挥其在科技、信息、加工、流通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四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和种养业传统,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五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引导当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联合组织或行业协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开展合作服务。
  (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各地要根据《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指导和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办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积累机制,不断壮大经济组织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参与国际合作贸易的能力。
  (三)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审核认定和登记管理。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依法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非营利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营利性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各地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要求,从2005年起,每年在各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产品认证、市场营销服务和质量标准制定、会员培训等工作。有关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各级农业部门在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中,要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也要向运转规范、管理严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过论证和筛选,凡符合条件的,各级科技部门要列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予以扶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要设立专户,加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切实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被确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享受国家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0%计算定项税额。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
  (四)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用地、用电政策的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展花卉苗木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临时用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形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引进人才方面给予扶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商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进出口经营权,促进其拓展国外市场。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加、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其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比例分取红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由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部门协作,形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力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的观念,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省政府成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具体负责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关机构,明确任务,制定措施,定期研究和解决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抓好示范点建设,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各级供销社要发挥优势,与农民联合兴办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专业合作社;各级科协要继续加强对各类非营利性的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的指导,促使其由松散型向紧密型、由技术服务型向生产经营实体型转变;各级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政策扶持,积极推进本系统、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工商、科技、金融、税务、国土、交通、商务、物价、电力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各类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知识,介绍合作组织原则,宣传示范合作组织的典型经验及优秀带头人的先进事迹,为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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