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指导各地搞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范围包括新建和已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以及直接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立足陕西实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建立符合陕西省情、水情和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建立牢固的体制基础。
  (二)目标任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三)改革原则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1.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要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把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统一的原则。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5.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协调一致的原则。既要加快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型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措施
  (一)规范管理,明确权责
  1.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凡受益区或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凡受益区或影响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
  农垦、林业、电力、旅游等部门及集体、个体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自行负责管理,但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要遵循国家颁布的行业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人为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人为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确保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为经营性水管单位,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核定。各水管单位要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要求,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规范水管单位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后,原则上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与承担城市供水、发电等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在不影响工程公益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独立核算,做到事企分开。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后,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经营项目,已兴办的要限期脱钩。
  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2.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要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按岗聘人,竞争上岗,聘用方案需经职代会或工会代表会讨论通过,同时要规范聘用操作程序,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和我省政策指导下,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断探索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具体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0号)精神执行。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可吸收国有法人资本、社会资本、自然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积极参与企业改制;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3.严格资产管理。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作为事业性质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对所属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实施统一管理。企业性质水管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和管理,并承担国有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和思路,积极推进经营性资产的优化重组工作,构建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运营体系。同时要建立健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水利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水管单位公益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界定。
  (四)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积极筹集水利工程岁修资金1.根据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财政专项安排。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财政专项安排。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承担经营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经营性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经营性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核定。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要尽快提出高扬程电力抽水灌区抽水电费补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政府必须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来源于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财政预算资金等。省属和大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制定。
  3.严格资金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水管单位要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各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维修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后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实行管养分离,可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分步实施。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将工程管理运行与维修养护机构的人员、经费分离,对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维修养护部门按内部企业运作;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化为企业,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工程维修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维修养护企业从水管单位中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维修养护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在维修养护经费足额到位后,也可一步到位,彻底分离。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已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为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创造条件。
  (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制度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严格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广开就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积极创造条件,特别是要利用行业和自身优势,开展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多种经营项目,鼓励支持分流人员承包支斗渠或开展多种经营。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安置结合起来。对少数由于水、土资源缺乏,不具备开展多种经营条件,依靠自身能力不能完全安置分流人员的水管单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水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确保每一个职工都能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暂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参照国家和我省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后执行。
  符合陕西省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的省直水管单位,经批准后参加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余水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地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补助等。
  各地应积极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要积极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地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具体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7〕69号)等文件执行。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改制所得收入,要全部用于农村水利发展,严禁挪作它用。改制后,要加强行业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不断强化服务功能。
  (八)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第4号令),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和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和依法纳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有水利工程农业用水要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政府定价,核定终端水价,进行价格公示。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14号)执行。
  民办民营水利工程,其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最高限价控制管理。
  非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供水要逐步实行按量收费,水费由供水单位直接向用水户收取。要继续完善“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管理制度,不断强化收费措施,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降低供水成本,提高水费收缴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水费征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积极培育农民用水监督组织,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
  3.完善计量设施。农业用水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各类量水设施,达到量水准确;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
  (九)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对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依靠自身水、土资源优势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管理与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按照管理权限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要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用水需要。环保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要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并做好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工业企业在工程管理范围内新设置排污口时,需先报水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环保部门批准。
  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保卫,对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应迅速采取抢险保护措施,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程管理保护区内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项目,需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公共交通道路,确需利用大坝、河堤、戗台等兼做公路的,必需经过科学论证,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和载重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大、中型水利工程及重要河道堤防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改革
  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稳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不同类型的水管单位开展改革试点,实行分类指导,为全面推进改革提供经验。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深入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具体试点工作另行安排。
  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体时间要求是:2004年—2005年完成试点单位的分类定性、经费核定以及单位内部改革等工作,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2006年—2007年全面推进改革,落实各项政策措施;2008年进行全面总结和验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