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105号 2003年12月17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近期下发了《关于切实解 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12月9日,建设部、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六部门又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建设领域拖欠 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以及人行西安分 行和陕西银监局共同拟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 款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 04年5月底前,将实施情况书面报省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省建设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人行西安分行 陕西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3〕9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 就切实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工负责,全面清理建设领域的拖欠工程款 各设区市、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对所有已竣工工程、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款及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要对工程项目的投资来源、投资到位情况、工程款结 算情况、拖欠工程款的数量、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量等全面逐一清理,不留死角。计划部 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拖欠清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 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拖欠清理,城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款拖欠 清理,劳动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劳动部门和建设部 门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中,要督促建筑业企业在即将来临的元旦、春节前,足额支付已拖 欠的工资,个别企业确有困难的,最少要保证支付三个月的工资,让农民工过好“双节”, 确保社会稳定。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企业的责任。
  各设区市、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在2004年1月1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提出初步还欠计划 ,由建设规划部门对清理情况进行统一汇总,2004年1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汇 总报省政府。
  二、依法严格把关,防止形成新的拖欠工程款 建设、计划、财政、劳动保障、人行、银监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工程建设项 目的监管。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的经 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 资金来源应有保障。对于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和开工报告,建 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 其新建项目计划部门不批准立项和开工报告,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竣工决算,付清除质量保证金以外 的全部工程款。否则,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发项 目的权属登记手续,责令其办理竣工决算,支付工程款。
  对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商业银行据此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贷款信用等级挂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 不提供授信。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形成拖欠的工程款,各级发展计划、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
  三、推行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运用市场风险和信用机制从源头治理拖欠工程款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门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文件中关于推行 工程担保的规定,从2004年起,在全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商 履约担保制度。工程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 。业主支付担保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省建设厅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 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要加强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共同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尽快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 要求,科学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要将市场主 体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四、放手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从体制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以企业化形式向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需要,全省所有的建筑劳务队伍都必须逐步组建成企业法人,实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今后三年的目标是:一年发展、过渡,二年全面推行,三年基本杜绝非企业性劳务分包。即2004年为放 手发展劳务企业年,这一年内允许劳务企业分包劳务作业与现有劳务队伍分包劳务作业并存,作为过渡期;从2005年起,在全省全面强制推行劳务企业分包劳务作业,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一律不准从事劳务作业;2006年,在2005年全面强制推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杜绝非企业性的劳务分包。在过渡期内,凡未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成建制劳务企业的 ,应由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个人,不得把农民工工资交给包工头。
  对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要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 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 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 公布。 
   五、加强领导,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由省建设厅牵 头,省计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以及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参加,建立联席会 议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 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开展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各设区 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5月底前,将实施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建设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