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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103号 2003年12月9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督查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 行,并适应新形势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督查工作机构和制 度,进一步完善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
  政务督查工作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决策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有效保障,是建设“学习 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政务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抓落实工作力度,努力开创政府督查工作新局面 。
                 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 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抓落实的意识 、责任和能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证国家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领导机关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使督促检查工作实现制度化、程 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原则,及时、准确地 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 、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 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市县应根据承担 的督查任务,在现有编制内 ,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在全省形成快速高效的督查网络。对承担督查任务的机构和人 员要委其事、授其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推动、反馈、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 (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公文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事项;  (四)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涉及本部门、本地区需要查办落 实并报告处理结果的事项; 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省政府年度、季度工作要点涉及本部 门、本地区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  (七)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省政府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的决定事项 ;  (八)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新华社编发的《国内动态清样》及其 他新闻媒体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 (九)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 政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公文 、国务院和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 况。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各部门分别负责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 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落实情况,同时对下级 政府和本部门所属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 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办理 责任,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督查任务;督查事项涉及几个单位的,由督查工作机构主办,有关单位应按照业务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协作。
  第七条 省政府系统各级督查工作机构和人员职责:  (一)负责督查事项的登记编号,填写《督查单》,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人审批后, 转所属有关单位办理;  (二)负责督查事项的业务联系和检查催办,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重要督查事项的查处工作;  (三)负责审核下属单位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对重大、疑难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证、查访,必要时采取暗访形式对办理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人审批;  (四)草拟办结报告和督查情况汇报,送主管领导人审定,需要向上级督查机构回复的按时 限要求上报;  (五)向本部门领导人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收集反馈督查工作信息;  (六)及时上报各级各部门抓落实工作动态及经验,通过《省政府督查通报》予以交流;  (七)负责督查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整理、保密和移交归档工作。
  第八条 督查工作程序:  (一)对本规定所列督查事项,由督查室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人审批同意后列入督查范 围。   (二)凡经领导人审批的督查事项,应分别登记编号,并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 领导人批办意见,填发《督查单》(见附件样式),附原件或复印件交有关单位办理。  (三)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应指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商有关单位 共同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办结报告。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督查室应及时做好协调 工作。  (四)对不宜转交其他单位查办的事项,由督查室直接办理,或以督查室为主商有关单位协 助办理。  (五)督查函件发出后,督查室要及时询问督查函件是否收到,了解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办理 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尽快予以落实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
  第九条 督查件办结期限:
  对收到的督查件,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理。凡注明办理时限的,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时 限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 情况。《国内动态清样》反映的问题,必须在7日内反馈动态信息,办结后再报告整改结果 。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第十条 督查事项的办结报告均以承办机关名义上报交办机关。办 结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结 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使用本机关正式公函,标明发文序号,按规定印送一式 五份。 交办机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报告,应责成承办机关重新查报。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制度:  (一)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加强对督查室工作的领导,明确本级人民政 府或部门主管督查工作的领导人、督查室负责人,配备专职督查工作人员,并向上级主管机 关报送名单和联系电话,完善督查工作网络。省政府督查室要适时召开督查工作及网络会议 ,定期对督查人员进行培训。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督查工作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和联席会议 制度,由领导同志亲自督查、协调处理较复杂的督查事项。  (二)检查制度。各级督查机构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建立备查登记簿,记载转办、 交办、查办情况,及时检查清理,并按季度进行重点检查,年终进行全面清查。对时效性强 的督查事项应适时检查办理情况,确保及时办结。  (三)通报制度。各级督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 情况。省政府督查室要利用《省政府督查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查 工作质量和效率。  (四)反馈制度。承办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已办结的事项,要及 时报送办结报告。  (五)考评制度。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年终进行全面总 结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 (六)责任追究制度。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敷衍推诿,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 果内容严重失实,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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