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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组织实施。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国办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二、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按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由企业按其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原企业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或在破产费用中统筹解决。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中小学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的,原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尽快落实交接工作,省国资委和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四、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由省国资委和各级经贸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教育、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理顺办学管理体制。
  二、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中央亏损企业,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各地方政府研究解决。
  四、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中央管理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由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五、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地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妥善解决好,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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