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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
               省财政厅 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产生,现就深化我省“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不断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积极开展非税收入征缴制度改革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为规范收费管理、治理经济环境、完善政府收入分配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各部门非税收入资金底子不清,难以实施完整的综合预算;非税收入中乱收、乱罚、截留、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与执收单位的支出没有完全脱钩;一些部门上交下拨的预算外资金脱离财政监督;部分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使用仍不够规范合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分配秩序的混乱,分散了政府财力。因此,必须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通过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制度,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体制,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为推进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可以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有效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发生,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为我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统一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通过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执收执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总体要求,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新型的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系统;实施综合财政预算,加强财政对非税收入支出管理;加大政府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单位利息收入、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财政监管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办法,监督管理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
  1.改进非税收入征缴管理体系。
  (1)要加强非税收入项目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切实规范征收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调整和取消,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项目的新增、调整或取消,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省级主管部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一定比例从所属单位收入中提取、分成、集中的资金等,必须经省或省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各级主管部门集中的其他项目收入,其新增、调整或取消时,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规定不需经省或省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立项的收入项目(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等)发生新增、调整或取消,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非税收入项目年度变动情况,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在下一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中调整和公布。
  (2)完善非税收入缴拨办法。改革现有票据种类,除保留少数必须的专业性票据外,其余非税收入项目全部使用收缴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全面推行非税收入委托银行代收的收缴分离管理办法。同时,坚决取消各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专户或国库划拨。
  (3)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非税收入信息监管系统,改善征缴管理手段。要建立非税收入项目信息库,推广电脑开票的票据管理方式,实现执收单位、代收银行、财政部门之间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加强非税收入支出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加强支出管理。非税收入中除法律、法规明确的专收专支项目外,其他项目支出要按照“收支脱钩、政府统筹、综合预算、效绩考评”方式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1)进一步落实非税收入“收支脱钩”规定,统筹安排政府财力,实行综合预算。非税收入的支出,要通过部门综合预算安排,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所有资金均应按照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分别编制,做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
  (2)预算编制与统筹安排相结合。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专项收费)等非税收入,除规定的手续费等成本性支出由部门申报预算、财政部门审批外,项目支出全部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情况和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按资金用途统筹安排,编入支出预算。对其他非税收入,由部门申报预算,财政部门按优先安排成本性支出的原则和规定标准进行核定。
  (3)严格预算追加程序,确保非税支出预算的严肃性。非税支出预算一律以指标形式下达。预算一经批复,即成为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使收支发生重大变化外,一般不予追加或调整。确需对预算进行追加或调整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四、严格区分非税收入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省级部门和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以及省级部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强制性培训(包括面向社会和面向系统内部的培训)收取的培训费,不得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对过去已经省政府及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目前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未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更不得将国家和省上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
  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和审计。要将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日常发现问题,随时抽查,使监督检查制度化。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部门和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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