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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时,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或者防止灾害发生的紧急行动方案。  (二)本预案适用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或者临灾时的应急处置反应。  (三)地质灾害灾情按照因灾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 (四)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 临灾状态,是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 (五)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 临灾应急: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 灾害应急:地质灾害发生,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 (六)地质灾害应急实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各方积极参与的原则。
  二、地质灾害预报和灾(险)情报告
  (一)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 (二)灾(险)情报告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险)情扩大。应急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灾情、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措施、防治工作建议等。
  三、应急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机构省人民政府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主管副省长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交通厅、卫生厅、公安厅、教育厅、农业厅、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粮食局、省扶贫办、工交办、省电力公司、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西安铁路分局、安康铁路分局、西延铁路公司,民航西北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  (二)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主任: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副厅长;
  成员: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和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联络员。办公室设综合联络组、灾情信息组和具体工作组。  主要职责:  1.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险)情信息;  2.向各工作组传达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 3.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领导人汇报工作进度; 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 5.负责灾(险)情信息和抢险工作信息发布;  6.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领导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省民政厅: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接受和安排国内外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同省气象局联合发布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确定应急治理项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汛情信息,指导组织水利工程抢险救灾工作和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 省交通厅: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指导组织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毁公路的修复,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 省卫生厅: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监测饮用水,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 省教育厅:负责协助受灾地区、单位开展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后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 省农业厅:负责农牧业灾后的查灾、救灾工作,指导灾后农牧业生产的恢复和自救工作。 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视情况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 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通讯畅通。 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布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灾区调拨、捐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 省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 省扶贫办: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 省工交办: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物资的生产和商品的紧急调运,协调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物资的建议。  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各自营业区内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和灾后电力设施的修复工作。  省军区: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驻陕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 武警陕西省总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 西安铁路分局、安康铁路分局、西延铁路公司: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指导组织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和被毁铁路的修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 民航西北管理局: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保障航空运输畅通。
  四、应急准备
  (一)落实部门职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案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应急抢险、调查监测、医疗救助和疾病控制、治安及交通管理、基本生活保障、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应急资金保障、应急通讯保障等应急行动方案,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  (二)建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抢险救灾应急队伍,并与当地同级武警部队建立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抢险救灾应急队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临灾和灾害应急救助行动及时到位。  (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 (四)加强应急救灾能力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 (五)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加强防灾、减灾、自救知识宣传,结合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五、临灾应急
  (一)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共同进行现场调查。  (二)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临灾应急抢险指挥部,启动“防、抢、撤”方案,转移受威胁的群众,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启动省、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三)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解除临灾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移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灾害应急
  (一)小型地质灾害应急  1.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 ⑴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 ⑵迅速派出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调查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 ⑶灾发现场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 ⑷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并在事后上报应急调查报告。  (二)中型地质灾害应急  1.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 ⑴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 ⑵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 ⑶灾发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 ⑷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省人民政府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国土资源部并在事后上报应急调查报告。  (三)大型地质灾害应急  1.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 ⑴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⑵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分别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本级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 ⑶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 ⑷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 ⑴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接到灾情报告后,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 ⑵根据灾情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同市、县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事后,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  (四)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  1.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 ⑴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分别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⑵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 ⑴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报告。  ⑵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按照省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⑶灾发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由省应急工作组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 ⑷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全省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七、附则
  (一)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二)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三)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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