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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
            关于在全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意见 
              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精神,切实加快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现就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重要性
  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促进危险废物处置模式转变,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危险废物与其他废物及生活垃圾有很大不同,其中含有大量有害病原体和有毒有害的化学、放射物质等,对社会危害极大。目前,我省在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方面还存在着投资渠道单一、缺乏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置设施不足、处置质量不高等问题,尤其是相当一部分危险废物与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合储运和处置,造成了污染的转移和扩散,对人民群众生活环境造成一定危害。解决危险废物处置问题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布置,制订措施,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投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危险废物处置的良性循环。
  二、危险废物处置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和计费办法
  危险废物是指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属收费对象,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对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中“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的规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按重量计收,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危险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并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费用。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三、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
  各地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改变目前分散处置的模式。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置设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处置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准和规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要求。城市集中的地区,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区域性集中综合处置设施。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要引入竞争机制。政府组织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时,应建立公开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要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操作规定、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措施不到位,屡查不改的,应终止其经营权;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四、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
  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后,应取消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各地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顺利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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