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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禁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禁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紧急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农民增收减负总的势头是好的。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向农民乱收税费、乱罚款和强行集资,有的地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超范围、超标准,有的挤占、挪用各种政策补贴资金,特别是近期的有个别地方基层党政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粗暴,强行违规向农民收取税费,并再次发生在农民家里拉粮抬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恶性事件,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有关精神,切实采取得力措施,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一、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和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促进农民增收若干工作的意见》(陕政发明电〔2004〕4号)精神,认真落实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减免农业税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税改办要认真做好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的相关测算和调整工作,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相应的对策,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按新的政策将改革后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任务落实到户,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农民签字(盖章)认可后方可下达纳税通知书。征收时要坚持“亮证执法,规范征收”,严禁违反税收政策扩大税收范围;严禁收税“打白条”或使用非法票据;严禁非农税征收人员直接收取税款;严禁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严禁利用税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加强对各种政策补贴资金发放使用的监管。各地在兑现种粮农民直补、春播地膜玉米和购置大型农机具补贴资金时,一定要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农民手中。各种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同时要按照中、省要求,将农民承担的税费、劳务和应享受的各种政策补贴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内,接受农民监督。各种政策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顶各种涉农收费。
  二、切实加强对涉农收费项目和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着力做好涉农收费项目和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是凡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环节和标准收取,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恢复收取,免征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政策允许的收费项目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二是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不得不公示就收费,不得突破标准乱收费。三是涉及农民的罚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收缴,不得随意设立罚款项目,不得将一次性罚款变成固定收费项目,不得以罚款代替管理。四是严格按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写的项目和数额收取税费和筹劳,不准随意更改监督卡的内容,不准增项加码。农民依卡缴纳税费和筹劳,没有发卡到户的,农民有权拒缴税费和拒绝出工。
  三、健全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 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中存在“有事不议”、“先收后议”或超范围、超标准的现象,各地要明确议事内容、范围和程序,坚持“一事一议、民主决策、事前预算、上线控制、群众监督”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不准违背议事程序,不准扩大议事范围,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更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只能在本村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村内“一事一议”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以“两工”名义变相集资,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随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四、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近期农民来信、来电和来访举报、反映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要分类排队,逐件核实,认真查处。凡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限期整改,凡违规出台的涉农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多收或不该收的税费要如数退还农民。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实行重点监控,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县(市、区)进行跟踪检查,对典型案件要会同省政府纠风办等有关部门深入督查督办。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的,一经核实,严肃处理。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要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行政领导人相应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
  减轻农民负担既是经济工作,也是政治任务。要切实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部门责任制。各级计划(物价)、新闻出版、教育、纪检监察(纠风)、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注意分析研究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全力抓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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