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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02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但必须看到,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础工作不够扎实,政策宣传不够深入,税收征管工作不够规范,相关配套改革相对滞后,“减人、减事、减支”效果不很明显等问题,农民负担反弹的因素并未消除,搭车收费、截留国家对农民补贴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因征收税费造成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按照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精神,现对2004年全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
  今年中央决定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整个试点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延续、拓展和深化。2004年全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上述要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按照中、省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中、省政策的指导下,各地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进行全面部署,实行分类指导。
  (三)统筹兼顾,配套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其它相关配套改革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相互衔接,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
  (四)积极探索,循序渐进。要及时了解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
  (五)狠抓落实,规范操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不折不扣地把中、省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二、全面落实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促进农民增收若干工作的意见》(陕政发明电〔2004〕4号)精神,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税率全省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少数有条件的市、县、区,可视地方财力情况多降或全部免征农业税。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试点工作,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搞好政策宣传和干部培训,规范操作程序,确保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全面落实到位。自行决定免征农业税的县、区,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配套改革的目标、步骤及措施,积极探索和积累经验,及时完善改革政策。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县、区,要按照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逐户签字认可的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和降低后的税率,如实核定农民减征税额和应继续缴纳的农业税款及附加,并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户。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毗邻地区因农业税负担不均衡引发新的矛盾。要切实把取消国有农(牧)场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场职工和农民。
  要全面落实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政策。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按照同类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的产量核定其常年产量,依照降低后的农业税税率改征农业税,实施免征农业税试点的县、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非耕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及其它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
  各地要明确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后“三个确保”的经费保障措施。中、省财政对县、区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县、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自行决定免征农业税的地区,按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和补助比例给予补助,缺口不足部分自行消化。具体补助方案待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确定后,由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提出对各县、区的补助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级财政都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税费改革。
  三、全力推进配套改革,巩固农民减负基础
  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体制等配套改革,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攻坚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适应减免农业税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要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严格核定和控制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由省一级实行总量管理,今后五年内乡镇机构只能减少不能增加,乡镇人员只出不进。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按照将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站所。乡镇政府不再新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借调、临时聘用人员。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做好撤乡并镇、撤点并村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反法规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把乡镇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确保农村教育投入的意见》(陕政发〔2002〕45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巩固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省、市财政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增强财力薄弱县政府办学的保障能力。强化县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各县、区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撤销乡镇教育办公室的工作。进一步做好农村学校的布局调整,抓紧进行各县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统筹配备县域内城乡中小学校教职工。要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新聘教师录用条件,分流安置不合格教师,妥善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超编教职工分流工作。调整和优化政府教育支出结构,切实贯彻中、省关于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需要,确保危房改造资金的必要投入。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加强农村教育经费、财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积极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各级财政支出要向农村倾斜,财政收入新增部分要增加对农村支出的比重。要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向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对乡镇因改革出现的收支缺口,市、县财政要予以弥补。积极探索“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可以实行“乡财县管”,财政支出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要进一步明确县乡财政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乡级道路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经费,列入县乡财政支出范围,增加农村教育、卫生、文化、水利、农业技术推广等投入。村级组织因减免农业税减少的附加收入,县、乡财政要给予必要补助,保证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
  四、积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妥善处理农村税费尾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积极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和步骤。各设区市要选择一个县、区,每个县、区要选择一个乡、镇进行试点,研究和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办法。省农业厅要抓紧制定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指导性意见,力争年内出台。
  要抓好村务公开各项制度的落实,严格乡级财政和村级财政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对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前发生的农村税费尾欠,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作处理。对2002年以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予以减免;应该缴纳而又有缴纳能力的,要按规定程序依法收缴,不准突击清欠,不能因清欠引发不稳定。
  五、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由党政主要领导人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抓紧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地方各级干部特别是县乡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要按季度通报农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并根据反映的问题,继续开展明查暗访,确保改革政策的落实到位,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制度。
  要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农村教育、订阅报刊、用水用电、修建道路、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民务工经商等方面的乱收费。继续抓好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四项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监督,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要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涉及村内筹劳的,要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筹资筹劳的上限标准;涉及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坚持实行有偿用工,在注重实效、控制上限、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可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严禁强行以资代劳,防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为随意增加农民负担的“口子”。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关系整个农村稳定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的关系、与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稳定的关系、与农村义务教育等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关系、与公共财政建设和其它相关改革的关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改革。继续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各级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加强和充实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人员,安排专职人员,保证必要经费,发挥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调查研究、落实政策、组织协调、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等职能作用。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推动改革。要抓紧制定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指导意见。适时调整农业税征管体制,转变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制、职能和工作重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设区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将本地区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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