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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我省是全国生猪主产省之一,猪肉年产量80多万吨,占肉类总产量的75%,猪肉消费占据城乡居民肉类消费的主体。近几年来,我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屠宰检疫和市场准入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条件得到改造提高,上市肉品质量趋于好转,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不断得到发展。但是,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偏多,选址不当,布局不够合理,不少定点屠宰厂(场)未能达到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规定的设施设备条件,亟需进行规范和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政府对生猪屠宰的管理,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合理布局和改造提高,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和数量控制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工作意见,加快我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和改造提高,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生猪屠宰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切实保证肉品质量,满足消费者需求。
  二、规划编制原则
  全面正确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综合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区域布局、交通条件、产销特点等因素和趋势的原则。
  技术进步、适当超前的原则。
  分类布局的原则。
  三、数量控制目标
  到2004年底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压缩为500个(各设区市设置规划数量见附件),实现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标生产,其中设区市市区生猪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屠宰。到2010年,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控制在300个以内,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屠宰,冷链配送运销。
                  第二章 规划编制的期限和依据
  一、规划编制的期限
  设置规划基准年为2004年,远期为2010年。
  二、规划编制依据及主要参考资料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4《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5《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6《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一、设置意见的编制
  1设置意见的编报程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编制本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设置意见确定的设置原则和设置数量不得突破省级规划的相关规定。
  2设置意见的数量控制原则。各市、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数量控制原则为:各设区市市区只能设立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西安市不超过两个。远离市区、物流较集中、供应相对独立、具备一定的区域物流辐射功能的重点镇可设立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但应从严掌握。县(市)政府所在镇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镇按经济区域进行规划,只在人口较多、具有一定区域物资集散功能的重点镇设立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设置意见的主要内容。各设区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市、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2)市、县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重点镇的名单。(3)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的编制说明。
  二、建设条件和标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件。现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新建、扩建、改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及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镇(不含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设备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规定的四级屠宰车间设施设备条件。县(市)政府所在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设备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规定的四级屠宰车间设施设备条件,其中检验室按国家规定的三级屠宰车间的相关要求设置。设区市市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设备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级以上屠宰车间设施设备条件。
  三、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县(不含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设置意见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市、县(不含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标准,按照各自职责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分别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发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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