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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精神,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广泛听取市县乡政府、退耕户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完善我 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从今年起,原 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省上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 给各设区市组织向退耕户兑现。
   二、商洛、安康、汉中市少数因人均基本农田数量少、退耕期间退耕户口粮不足,需向其继 续提供粮食补助的地方,由市人民政府按原办法组织粮食供应、兑现到户,粮食调运费用由 省市县按比例共同承担。
   三、根据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划断老粮库存的时间要求和《陕西省退耕还林(草)试 点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凡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为现金补助的,从今年7月31日 起执行。对2003年退耕还林粮食兑现计划已安排,而尚未兑现完的各轮次的尾留粮食补助, 亦从今年7月31日起改补助粮食为补助现金。凡继续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仍按原办法 组织粮食供应,要与粮改老粮库存划断工作做好衔接,做到互不影响。
   四、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基本要求是,补助政策不变,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防止毁林复耕,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作。按照这个基本要求,各设区市政 府要依据上述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政策取向和前后衔接的时限要求,在调查研究的 基础上,研究制定各自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方案,于7月底前报省政府。特别是决 定向退耕户继续提供粮食补助的地方,要就粮食补助年需总量、自供和调运数量、调运费补助、当地粮食收购价格及其走势、购销渠道等在方案中实实在在的予以明确。省林业厅、财政厅、粮食局对照前一段调查情况,审查各地的上报方案,对补助粮食形成的钱差和调运费用,按照各方协同筹集,省市县共同承担的原则和贫困户纳入民政救济的办法,分别修订、 完善具体的资金和粮食补助办法,另文下发。
   五、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要落实购销渠道和责任,确保粮食质量, 不得供应陈化粮、霉变粮,不得转圈倒卖。
  六、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是国家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的一项重要决策,旨在 稳定退耕还林政策,巩固造林成果,调整退耕进度,扩大荒山造林规模,注重造林质量和效 益。各级政府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的各项工作。要立足解决退耕 户的长远生计,把“八年之内怎么干、八年之后怎么办”的问题,统筹安排在退耕还林实施期内,下功夫解决好。要按照陕南人均1亩、关中人均15亩、陕北人均25亩基本农田的 标准,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努力改善退耕户的基本生产条件,提高粮食自给能力。要切实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城镇、村社和基本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工业和大学园区等,严查违规违法占地的不法行为,加大复耕规模,实现占补平衡;切实加强粮用耕地保护,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的前提下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化经营。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努 力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安排生产生活的自主能力。要把退耕还林与农村能源建设、生态 移民、封山禁牧、舍饲养畜和健全各项配套保障措施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促使妥善解决退耕户长远生计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在实处,取得实效。
   七、加强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和兑现补助政策。要修订和完善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把基本农田建设、耕地保护、粮食播种面积、舍饲养畜等解决退耕户长远生计的配套工作纳 入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内容。从今年起由省林业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联合组织检查验收,综合通报,整体推进退耕还林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要加强粮食购销市场监 测,加大收购工作力度,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经检查验收的退耕还林面积、补助资金和粮食数额,都要严格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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