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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宝鸡市 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宝鸡市 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宝鸡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改革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宝鸡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取得实效。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编办及省政府法制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试点的指导、协调工作,省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宝鸡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从体制上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问题,从 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 )精神,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宝鸡市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 通知》(陕政办发〔2003〕29号)的要求,宝鸡市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 的基础上,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如下: 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 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按照“精简、统一 、效能”及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改革现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清理整顿现有执法队伍,整合机构,调整职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切实解决多头、多层执法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 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
  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两个相对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和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实行综合 行政执法。 
  (二)权责一致。合理划分政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的职责权限,理顺各方面关系,做到职、责、权相统一。 
  (三)精简、统一、效能。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建立统一、协调、高效运转 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能充分体现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特点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
  (四)立足市情,适度前瞻。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以市情为基础,既要积极稳妥,又要在 体制和机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
   二、试点的基本内容 
  (一)实行“两个相对分开”。 
  1、改变政府部门既管决策审批又管监督处罚的体制,将制定政策、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指导以及相应的一般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 ,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以及相应的特定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开。 
  2、改变行政执法机构既管处罚又管检验的体制,将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 开。 
  (二)实行“两个相对集中”。 
  1、采取同类项归并的办法,将若干政府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 能进行剥离,相对集中于一个行政执法机构;将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的监督处罚职能 逐步剥离出来,交给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
  2、对业务单一、工作任务不饱满的行政机构,逐步可将其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行政 管理职能相对集中于一个部门。 
  (三)实行“两个相对调整”。 
  实行“两个相对分开”和“两个相对集中”,要对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 业单位(包括受委托、受权执法的事业单位)的机构(含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进行 必要调整。对现有行政执法机构该撤销的撤销,能合并的合并。将政府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行使的监督处罚职能剥离转移后,对人员、编制作相应调整,该增的增,应减的减,需转移 的随职能一并转移到新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四)调整职能,理顺关系。 
  通过对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理顺其他政府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理顺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与原行使相关监督处罚职能的政府部门的关系,理顺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关系。 
  (五)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要改变多头、多层执法的状况,对现有执法机构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适当进行归并,选择以市管理为主的模式,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 
  (六)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严格实行行政 执法责任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办事制度。 
  三、试点的范围 本着先易后难、积极稳妥、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先在城市管理 领域进行综合执法试点。 
  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将市区房产管理、市区交通运政管理等方面的执法 工作,纳入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
  四、机构设置 撤销“宝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将“宝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改为“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外挂“宝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设直属综合执法队、金台综合执法队、 渭滨综合执法队、陈仓综合执法队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队,其中直属综合执法队为副县级,金台、渭滨、陈仓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队为正科级。各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2 名。直属综合执法队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领导;金台、渭滨、陈仓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队实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区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重领导,以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
  各队统一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原设立的公安特勤分队,其名称、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维持不变。 
  五、职能调整与配置 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调整。 
  保留原定7个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能。 
  将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能,由市城建局调整到市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
  将市、区城市规划、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能,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局 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将市、区绿化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能,由市城建局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局。 
  将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能,由市城建局调整到市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
  将环境保护方面在市区内对于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 法职能,以及对制造影响周围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能,由市 环保局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将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门店和市场除外)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执行职能,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道路(主干道和车行道除外)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能 ,由市公安局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将陈仓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下同),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将陈仓区环境保护方面在区内对于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以及对制造影响周围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的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将陈仓区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门店和市场除外)的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将陈仓区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道路(主干道和车行道除外)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调整 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将市、区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分别从市 房管局和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调整到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
  将市、区交通运政管理方面对营运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从市交通局和陈仓区政 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交通部门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市门前‘三包’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交由各区承担 。 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 
  经过调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职能是: 
  1、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执行和行政处罚权,依法决定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
  2、行使市、区规划管理、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执行和行政处罚权; 
  3、行使市、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执行和行政处罚权 ;
  4、行使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执行和行政处罚权; 
  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市、区内对于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 和烟尘的监督检查、行政执行和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制造影响周围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执行和行政处罚权; 
  6、行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门店和市场除外 )的监督检查、行政执行和行政处罚权; 
  7、行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主干道和车行道 除外)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执行和行政处罚权; 
  8、行使市、区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执行和行政处罚权; 
  9、行使市、区交通运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营运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监 督检查、行政执行和行政处罚权; 
  10、赋予对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权。 
  保留原赋予的其他三个方面的管理职能。 
  六、撤并相关机构,调整行政执法人员和编制 
  (一)撤销陈仓区市容执法队。原21名人员编制由陈仓区编制部门收回;将符合国家公务员资格条件的人员统一划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另行安置工作,对不合格的人员由 陈仓区原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或分流。 
  (二)对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现有承担运政管理方面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将符 合国家公务员任职资格条件的,连同编制一并划转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七、检验、检测、检疫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 对检验、检测、检疫机构的改革与职能调整,可分三步走。 
  第一步,结合试点,将市、区检验、检测、检疫机构承担的监督处罚职能剥离出来,交给 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实现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之后,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将变成技术服务机构,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 
  第二步,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调整归并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对市、区使用相同或相近 技术设备和手段的检验、检测、检疫机构,以及市、区内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验、检测、检疫机构,适当予以归并,以提高设备利用率,发挥人才、技术的集中优势。 
  第三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走市场化、社会化路子。在条件成熟后,再将市、区检验、 检测、检疫机构从事业单位中调整出来,改制成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使其转变为面向社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为 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有偿提供客观公正的检验、检测、检疫服务。 
  八、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效力 
  行政执法职能相对集中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后,市、区有关部门不得再行 使原有 的行政执法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 执法范围,界定为市区行政区划之内,越出市区执法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得行使,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一律无效。 
  九、行政执法机构的管理 
  (一)机构、编制与职能管理。 
  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与职能的管理,在省编办的宏观指导下,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由市 编办统一管理。要从严控制行政执法机构的规模,人员编制应控制在现有执法人员编制总额 之内,并适当精简。随执法职能的增减,对人员编制要适时予以调整。 
  (二)人员管理和队伍素质建设。 
  1、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 
  2、对现有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摸清底子,清退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 
  3、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符合条件的进行划转,不符合条件的安排其他工作。人员不足部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
  4、建立培训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全员 培训,经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并要定期进行全员轮训,不断充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
  5、建立和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轮岗、交流办法和计划,由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提出,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
  (三)经费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实行“罚缴分 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 市财政,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改变将罚没款以按比例返还方式解决经费问题的做法,罚没收入不与拨款挂钩。各综合执法机构均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交流、协作机制。 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划分执法机构、执 法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权限,制定严格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监督、查处、纠正行政执 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运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来约束、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 
  2、建立考核评议制度。综合执法部门要制定既科学合理又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和评议办 法,对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民主评议,分清等次,奖优罚劣,鼓励争先创优。 
  3、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对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不当 行为、应作为而不作为行为以及滥用职权行为,查明情况,追究责任。对情节较轻、社会影 响不大的,予以批评教育,令其改正;情节较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 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
  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有关部门之间要保持信息沟通对称,信息资源共享,衔接好业务 工作关系。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综合执法 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业务相关部门。 
  5、建立协作配合制度。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协作共事。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 需要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或进行技术鉴定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听取相关业务部门对 行政处罚的意见时,相关业务部门要给以明确答复。相关业务部门在开展管理工作中需要行 政执法部门予以协作配合的,综合执法部门不得推诿。 
  6、建立公开办事制度。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程序、行政处罚标准要公开张贴,并通过一 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
  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与制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对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 机构进行监督,实行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横向制约与层级监督、定期监督与特别检查相结 合。 
  (一)权力机关监督。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行政执法工作;主动接 受市人大常委会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
  (二)政府内部监督。 市政府要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向市政府全面汇报一次行政执法工作; 市监察局将所有综合执法机构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对象范围;市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公开 举报办法,确立专门人员,负责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投诉与举报;市监察局从社会各界和 各社区德高望重的人之中聘请监督员,随时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监督。 
  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
  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相关部门互相监督制度。综合执法部门对业务相关部门 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行政许可行为失当的事项,要及时告知业务相关部门,并督促其履行职 责,进行纠正;业务相关部门对综合执法部门处罚不当的事项,要及时告知综合执法部门并 督促其纠正。 
  (三)新闻舆论监督。 
  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报道力度,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曝 光。可以开办专题栏目或专题节目,让人民群众对综合执法工作进行公开评论。 
  (四)政党监督。 
  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要配合市、区党委有关部门做好对综合执法机构中党员领导干部 的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主动接受各民主党派对综合执法工作的民主监督。 
  十一、组织实施 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
  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编办、省法制办的指导下有计划、按步骤组织实施。 为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成立宝鸡市综合行政执法试 点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和金台、渭滨、陈仓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 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抓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处理好试点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 
  (二)广泛宣传,统一认识。 
  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重要 内容,涉及行政职能的重新划分和部门权力、利益的重新调整。要组织各部门深入学习领会 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上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的有关政策要求,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一认识和行动。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配合工作 。 
  (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法律性强,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要在认真总结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 照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扎实工作,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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