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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清理整顿全省“五小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清理整顿全省“五小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关于对全省“五小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全省“五小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省计委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宏观调控的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们就小火电、小煤窑、小水泥、小煤矿、小电石等“五小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今年以来,我省工业生产高速增长,工业生产运行总体态势较好,但是部分行业和地区存在着盲目建设的现象,特别是小火电、小炼焦、小水泥、小煤矿、小电石等“五小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状况比较严重。这些“五小企业”技术水平落后,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加剧了能源紧张的状况,浪费了宝贵的资源,对大气、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必须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全省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运用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指导经济工作。要按照国家对部分热点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要求,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要求的“五小企业”和在建、拟建项目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制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把工作重点放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保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和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要求,对全省小火电、小炼焦、小水泥、小煤矿、小电石、小铁合金、小造纸、小印染等现有“五小企业”和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五小企业”分类进行清理。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4〕746号《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公布的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对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明确定出了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和内容,其中“五小企业”禁止类和限制类如下:
  小火电:
  禁止类: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服役期满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限制类:
  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小炼焦:
  禁止类: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捣固焦炉除外)。
  限制类:
  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上,同时未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
  小水泥:
  禁止类:
  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限制类:
  新建和扩建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小煤矿:
  禁止类:
  未按国家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矿井(露天矿);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
  限制类:
  单井井型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建设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矿井;新建矿井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矿井;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矿井(露天矿)项目。
  小电石:
  禁止类:
  年产1万吨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2005年底前必须予以淘汰)。
  限制类:
  电石生产装置。
  小铁合金:
  禁止类:
  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电炉除外);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2005年底前必须予以淘汰)。
  限制类:
  新建铁合金项目。
  小造纸:
  禁止类:
  年生产能力小于1、7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2004年底前必须予以淘汰)。
  小印染:
  禁止类:
  LMH551型平网印花机;LMH571型圆网印花机;LMH303、303B、304、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
  限制类:
  74型染整生产线项目。
  (二)各市、县、区要按照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省上的工作部署,在对各自“五小企业”和在建、拟建项目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排队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现有的“五小企业”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期限,提出限期淘汰、依法关闭的意见;同时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排污超标的“五小企业”必须实行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的企业需经省级环保部门或经省级环保部门授权的市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限期整改仍不能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对于在建的“五小企业”项目,要逐项清查立项、可研、环评、土地等方面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类目录的工艺技术和产品项目,一律取消立项、停止建设;属于限制类目录的在建项目和审批手续不完备、擅自开工建设的“五小企业”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完善审批手续。
  对于拟建的“五小企业”项目,根据国家从严控制的精神,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各市、县、区一律不得审批新的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的项目。属于限制类的“五小企业”项目,没有省一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省内各级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土地、采矿和排污许可等审批手续。
  三、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省政府要求,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由省计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市、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共同完成。有关单位要正确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精心组织,确保全省“五小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省计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会同省经贸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严把项目审批关。
  (二)各市、县、区是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负责同志亲自挂帅,层层落实责任,组织辖区内的“五小企业”填报“陕西省‘五小企业’情况调查表”,并对清理的情况进行自查,提出整顿意见。
  (三)环保部门要强化环境监督和执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五小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在治理期间,要按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不合格的要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对未按法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五小企业”和在建、拟建的项目用地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的企业和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停止建设,并依法收回土地,不能收回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对没有采矿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坚决予以依法取缔。
  (六)各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审核和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贷款,已发生贷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七)工商行政管理、电力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违规的在建、拟建项目不予登记注册。电力部门要加强对供电企业的监管,对必须依法关闭的“五小企业”、淘汰及限期整改的生产装置要立即停止供电。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
  全省“五小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调查清理阶段。各市、县、区要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省计委、经贸委陕计工经〔2004〕384号文的要求,于6月15日以前完成调查摸底,将清理的企业和项目名单汇总后报省计委。
  第二阶段为治理整顿阶段。6月至9月,由各市、县、区政府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分类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五小企业”和在建、拟建项目逐个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和要求,进行关闭、淘汰、停建、整改等处理。各市在9月25日以前将清理整顿结果报省计委,由省计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9月下旬至10月底,省上组成专门工作小组,按照确定的全省“五小企业”和项目清理整顿名单,对各市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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