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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 康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从今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 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 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向退耕户继续提供粮食补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仍按原办法组织粮食供 应,兑现到户,粮食调运费用继续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要加 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中央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 部制定,另行下发。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 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
  五、加强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和兑现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的面积、补助资金的数额,都要严格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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