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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逐步实现我省安全生产 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 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 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全省安全生产 状况相对稳定。但是各类生产经营事故和死亡人数偏高,一些部门、单位和企业重效益、轻 安全的倾向还比较突出,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市( 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 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动员全社会力 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务院《决定》,建设“安全陕西”, 强化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加快 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生产条件,努力 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努力实现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完成国 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矿山、 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公共安全和烟花爆竹等行业事故多发状况明显好转,工矿企业 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较大幅度下降。力 争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 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安全生产指标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4、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抓紧制定《陕西省 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办法》等配套法规和规章。各市、 县、区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措施。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5、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要运 用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工艺技术、装 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 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
  6、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要加快建立陕西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专业化的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现阶段,要在陕 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煤矿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公安厅建立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应急 救援指挥部;在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各设区市及省 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 尽快完善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加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通过 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提高政府和部门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能力。
  7、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要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 业进入市场。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是安全 生产的重点领域,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及《陕西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办法》的规定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 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 府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办证。
  8、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控 制指标体系。从2004年起,依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省政府将逐 项分解量化到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量化 ,逐级落实到县乡和企业,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各设区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三、强化安全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9、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市、县、区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和经费三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进一 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关系,明确任务,落实责 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统筹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0、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继续关闭取缔非 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各专项整治办公室 和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部门之间加强配合,确保安全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一是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煤炭工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 防范监控工作,坚决打击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生产行为,全面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健全行之有效的煤矿瓦斯防治制度,预防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
  二是由省安全监管局和省国土资源厅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 评估、评价力度,继续关闭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小矿山。对通过整治验收 的非煤矿山企业,督促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认证,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
  三是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车辆驾驶员、机动车辆、行车路面 、行车秩序实行分类指导、综合治理。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 驶员从业资格关。继续开展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健全公安 、交通等部门联动的交通安全监管机制; 
  四是由省安全监管局和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继续推进危险化学 品企业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严厉打击非法运 输,严禁载有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水库等重要水源地。加强对皂素和皂素水解物生产企业的 安全整治。进一步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沿线政府及部门、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 
  五是由省国防科工委和省公安厅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 的专项整治,督促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 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同时,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 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者要依法查处。 
  六是由省公安厅负责,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要重点监督检查公共娱乐 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安全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做到逐年还清消防欠 账,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提高防御火灾能力。
  1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中、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在 我省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中占有较大比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从 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严格实行企业法人安全资格认证、安全生产责 任、安全生产机构力量配置、安全生产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工伤保险等六项制度。要根 据中、小企业规模、产业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落实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通过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要 重视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对乡镇及个体煤矿,要严格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 全费用。
  12、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 故,要按规定的时限准确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行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 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 
  在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中,要依据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74号令,实行责任追 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负 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引咎辞职制度。 
  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 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一年 内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追究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一 年内凡设区市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内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5起一次死亡3—9 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和 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优资格。
  四、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3、依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 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
  第一责任人,要依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类企业都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企业安全科 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依靠科技进步,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提高企业本质 安全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或中介机构组 织的安全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需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 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在全省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安全 生产基础工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要加快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 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14、提高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严控制企业市场准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和技术装备。今后新建煤矿设计能力除受资源、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再批准新建年产30万吨 以下的小煤矿,对现有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要通过联并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新建 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在5千立方米以上,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5千立方米 以上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开采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即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工程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工程建 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工程设施设计应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经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和 安全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15、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 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建立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 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安全费用 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未按规定提取的, 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费用提取按以下标准执行:  (1)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按吨煤2元,其它各类煤矿企业按吨煤3元;  (2)非煤矿山企业按上年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 %,矿山建设施工企业按上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20%; 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3%;  (4)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2%; 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  (6)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1.4%;  (7)交通运输企业按上年营运收入的1%;
  16、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缴纳,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严禁挪作它用。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 押金返还企业或转为下年度风险抵押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 灾和善后处理资金。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监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各类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为本单位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依据《安全 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依法加大生 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建立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
  五、切实加强领导,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17、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战略布局,与 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 要内容。各级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市、县、区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有 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委员。要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和协 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要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和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监督。
  18、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安监、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国土资 源、建设、国防科工委、煤炭、电力、国资委、药监、教育、卫生、文化、商务、农业、水 利、司法、旅游、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 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各部门之间要互相 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继续组织开展群众性的“ 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网站及信箱,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 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 格局。
  19、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省和各设区市政府应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 持力度。运用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 术改造。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安全技术 改造,及时督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强 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同时,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 训工作经费予以保证。
  20、推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要充分发挥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优势, 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 制定相关政策,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加快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 培养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 统计分析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21、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各市(区)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充分 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 型事例要予以曝光。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 消防和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识灾、防灾能力。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形成“关爱 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各市(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 断探索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推进安全生产理论、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 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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