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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8号 2004年3月22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使用 的规定,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 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 农业土地开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 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 条件的土地开发。 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 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确定。 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应分 别在现有账户中设立专账,分账核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主要留在市、县,专款专用;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将不超过30%的资金 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 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订。  四、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 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 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级人民政 府负责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 部、审计署等部门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 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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