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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陕政发[2003]8号 2003年4月30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对入陕人员实行健康申报和测量体温制度
  1、凡从本省辖区外抵达本省各机场的航班着陆前,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有发热症状的人员,应做好记录。
  2、凡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长途客货车等交通工具在进站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有发热症状的人员,应做好记录。 3、各机场、汽车站、设区市所在地火车站均要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乘客,应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在接受旅客人住登记时,必须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每日测量体温,严密观察。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宾馆、饭店应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宾馆、饭店内不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
  二、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家长对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要及时带到医院就诊。各高等学校要调整教学和学习方式,发挥学校党团组织的作用,依靠教师和学生干部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动员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对准备离校的学生要予以劝阻,保持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立即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疫区回校的师生员工,应先居家观察2—3周;对家在外地的返校师生员工,由学校负责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消毒的措施
  加强对人员流动过程中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检疫防治工作。对进入本省的飞机、长途客货车、公交车辆、出租汽车、进站停留4小时以上火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建筑工地的宿舍、学校、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影剧院、商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环境整洁和通风良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在地的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上述场所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卫生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停业整治。由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在全省主要公路出入境口设置预防“非典”的卫生防疫检查站。凡从省外进入陕西境内的客运班车、出租车等车辆必须进行消毒,司乘人员和旅客必须申报健康状况,对有发热症状者送留验站观察。
  四、严格控制举办跨省会议和活动
  近期,各地、各单位不再组织跨省的会议和活动。对已确定的会议和活动,应尽可能取消或推迟。必须举办的要本着开短会、开小会、就地举办的原则,并要研究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报同级“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五、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各地、各单位不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不组织团队外出旅游,也不接待国内外团组来陕旅游。对从“非典”疫情比较严重地区返陕人员,应由组织者或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医学观察两周,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和健康防护
  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车站、海关、边检、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 飞机、火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自我防护制度,落实 防护措施,下班后要进行健康状况观察。
  七、及时公布疫情,鼓励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媒体的固定栏目、固定时段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公布各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群众的报告、咨询。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都要指定专门管理人员或设立疫情监督员,重点做好外来人员、与“非典”发病者有密切接触人员、两周内曾到过“非典”疫情比较严重地区返回人员的健康状况观察,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劝其到医院就诊,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以防止疫情扩散。
  各药店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建议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对故意隐瞒病情造成疾病传播的“非典”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明确责任,全力加强“非典”防治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区、县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所在市、区、县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市、区、县要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各市、区、县要准备一批房屋,用于医学隔离和观察;物资生产供应单位,要做好“非典”防治所需物资的生产、储备工作,保证供应,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贯彻落实本通告各项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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