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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

陕西省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

陕西省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办公室
时间: 2008-06-26 00:00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相关权益,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和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省于2002年6月开始进行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专项整治基本情况
  从2002年6月开始,全省共出动卫生监督员2963人次,对全省1290家用人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部署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省卫生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用苯及其化合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第二次督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注重整治效果。2002年1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专门部署,要求各地切实做好下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
  经过全省范围的两次普查,查明全省共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 1196户,其中国有企业157户,集体企业90户,股份制企业37户,外资企业10户,私营企业846户,乡镇企业8户,其它企业48户。按行业划分:制鞋业226户,占18.9%;皮革加工21户,占17.5%;家具制造业436户,占36.45%;箱包制造业4户,占0.33%;玩具制造业20户,占1.67%;装饰材料加工企业54户,占4.52%;其它行业企业435户,占 36.37%。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5万,其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人员有2万多,占15%。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作业人员中,进行过职业病体检的人数为9007人,占37.8%;体检异常人数450人,职业病人数33人,疑似职业病54人;因职业病死亡2人。
  截至2003年1月10日,全省在专项整治期间,共对165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警告132家,罚款1家,罚款金额5万元,停业整顿5家,关闭11家。
  二、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专项整治,发现我省使用苯及其化合物的,主要集中在制鞋、家具、汽车维修等行业,规模都比较小,且多为个体私营企业。这类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却为数不少。约有71.4%的企业没有按相关法规配置必要的防护设备,79%的企业无事故报警装置,88.9%的企业无急救用品或应急救护机构,特别是有些单位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危害非常严重。例如:陕西省医疗仪器厂是一家生产体温计的专业厂家,每年消耗汞90余吨。由于该厂建于60年代初,厂房破旧,地面、墙面粗糙,无通风冲洗设备,加之该厂大部分生产工序为手工作业,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汞职业危害,67%以上的作业点汞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有职工严重汞中毒现象。户县金属铸造工艺厂有3个车间,大量使用有毒溶剂二甲苯,车间无有效的通风设施,二甲苯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同类企业在户县还有多家。
  我省的职业卫生问题不容乐观,专项整治工作任重道远。
  三、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各地有必要在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在《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一周年之际,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使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职业病防治观念,形成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的合力。
  第二,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卫生部门都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从数量和质量上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卫生监督队伍要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仪器,提高监督监测水平。
  第四,要以专项整治工作为龙头;带动各项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中有关配套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以职业病危害申报、企业职工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和作业场所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以及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等工作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严把源头关,积极推动各项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为《职业病防治法》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五,各地要在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效的基础上,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方面要加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度,狠抓大案要案;另一方面要认真总结经验,摸索出一套针对有毒作业行业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规范和作业模式,促进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及全省职业卫生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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