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时间: 2008-06-26 00:00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12月28日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 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二、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 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回收出售废旧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法律规定予以惩处司法工作人员执行阶 段徇私舞弊按徇私枉法罪论处我国修改刑法严惩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行为走私“ 洋垃圾”将受严惩我国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 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 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 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 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 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
  五、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 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 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
  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 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 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 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 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 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 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