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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100号 2003年11月2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政 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分配制度,促进人 才战略的实施,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人才战略实施,增强事业单位市场竞争力和自身活力为目的,以加强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多元化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方式,努力形成有利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断增长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单位收入分配水平。
  2、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把知识、技术、资本、信息、管理等生产要素纳入收入分配体系,体现各种要素创造的价值和所做的贡献。  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使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分配,既重实绩、重贡献,支持一流人才创造一流业绩,获取一流报酬,合理拉开收入分配档次,又兼顾公平,保障最低生活水平。
  4、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既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建立激励机制,又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格工资管理,达到分配秩序规范、工资收入透明。
  5、坚持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原则,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的分配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三、改革内容
  1、改革经费管理办法。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和性质,并结合其占有资源情况和财务状况,对现有事业单位采取三种形式的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供养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财政负担水平,剔除一次性和阶段性专款,核定财政对单的经费拨款总额,实行包干管理。国家及我省出台调整工资和补贴政策,以及正常晋级等,财政根据单位编制情况和增资(补贴)标准,统一核定给单位。对该类单位,除政策规定的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和其他政策规定的津、补贴,下同)、年终一次性奖金外,允许单位将财政核定的包干经费结余额的一定比例纳入工资总额,用于职工个人收入分配。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财政负担水平和单位编制情况,剔除一次性和阶段性专款,核定财政对单位的经费补助总额,实行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加经费,减人不减少经费。若国家出台统一调资政策,可适当增加财政补助。对该类单位,除政策规定的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外,允许单位将财政核定的包干经费结余额以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和其它收入结余额的一定比例纳入工资总额,用于职工个人收入分配。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根据其收入来源和效益等情况核定工资总额。对依靠政策性收费的事业单位,要合理调控其收入用于职工个人收入分配的部分;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营开发类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有条件的可执行企业工资制度。
  2、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完善政府对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办法和工资总额的调控手段,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规范、人员结构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情况,通过采取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等办法调控其工资总额。
  人事、财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结合各单位上年度人员变动、政策调资等因素,核定本年度工资总额。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中,政策规定的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由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单位包干经费结余额和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其它收入结余额可用于职工收入分配部分,由人事、财政部门根据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结果,按照政策规定核定。
  3、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均必须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集中建立工资专户。各类事业单位用于职工收入分配的经费都要划转到本单位工资专户,所有工资性分配一律从工资专户支付,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工资专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完善工资发放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形式由财政直接支付的,改为授权单位支付,财政部门不再把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直接转入个人工资卡,而是授权各单位在工资总额内,按照内部分配办法,将职工个人应得收入按时足额从工资专户支付。
  5、搞活单位内部分配。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制定内部工资、津贴、奖励等分配办法,采取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建立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简化工资审批程序。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省人事部门不再审核省属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陕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职工档案工资的变动,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并作为处理职工个人工作调动、退休养老等工资问题的依据。各地在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工资审核程序。
  四、分配形式
  根据改革的思路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分配形式,也可采用 其他分配方式。
  1、实行按岗定酬的分配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作需要,确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前提下,以岗位为基础确定人员工资待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特点的岗位工资管理制度。按照重要管理岗位和一般管理岗位、高技术岗位和普通技术岗位等,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按岗定酬、岗动薪变的分配制度。
  2、实行按任务定酬的分配制度。单位对在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人)根据项目支付的劳动报酬,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制定单项分配方案,自行确定对项目其他人员的分配。协议工资依据被聘用人员承担项目水平以及聘用单位财力、市场价值等因素,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协商后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
  3、实行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实行年终奖励制度;对单位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其研究发明的技术、产品等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水平且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人才,可实行人才奖励制度;工作人员在工作、科研中,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允许本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给予其除国家规定以外的名誉和实物奖励。
  4、实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制度。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大胆探索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把劳动力、资本、技术、信息、管理等生产要素纳入本单位的收入分配体系。具体实施办法按《关于事业单位试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陕人发〔200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5、实行工资总额与单位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在建立科学、合理的挂钩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照相应的挂钩形式和比例,确定工资总额。对承担国家和本地区、本行业重大经济发展项目或为国家和本地区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给予政策倾斜。
  6、实行兼职兼薪的分配制度。在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兼职从事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兼职兼薪,多劳多得。
  7、实行补充购买商业保险的分配制度。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骨干收入的一部分,可以人寿、人身等商业保险的形式支付。除享受当地政府的法定保险以外,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为其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作为个人法定保险的补充保险。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检察院、省法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市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在各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实施人才战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为契机,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要克服“等靠要”思想和畏难情绪,转变观念,勇于创新;要对现有人员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切实纠正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改革的精神,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界定,完善宏观调控办法,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工资政策,认真遵守人事和财经纪律。
  2、科学制定方案。各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和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内部分配方案,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人员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3、严格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目标管理和年终考核工作,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审批。各级组织、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和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资专户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年终审计项目,工资专户以外的任何工资性分配按违纪处理。
  4、其他有关问题。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医疗保险金财政补助和缴纳金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由财政直接代扣代缴的,不再代扣代缴,改由单位向有关经办机构缴纳。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要严格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办法,财政供养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要在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按有关程序报批。
  5、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定要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不减少财政收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进行。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收入,依法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集体和个人都要照章纳税。在内部收入分配中,要在扣除必要消耗费用和单位事业发展费用之后,再进行分配。
  六、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七、各级人事、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试行。
  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小学暂不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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