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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督查组对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督查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督查组对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督查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96号 2003年11月4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情况督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3号),国务院督查组于2003年9月27日至29日对我省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督查。督查组先后听取了省政府和西安市、潼关县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检查了西安石油化工总厂、西安市天然气储备站、西安城东客运站、西安华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和兴平化工厂等企业的贯彻《条例》情况,肯定了我省贯彻执行《条例》所取得的成绩,也提出了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意见。
  国务院督查组认为,陕西省委、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是重视的,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由于安全监管工作基础差,整治工作量大面广,《条例》执行中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是由于受机构改革等原因的影响,《条例》贯彻执行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一些地区和从业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搞好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有的部门存在工作程序不规范,使用的单证不符合规定要求等。建议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坚决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个别地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经营单位安全评估和评价工作重视不够。建议抓紧进行。 三是由于政府多个部门分别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工作中有不协调的现象。建议省、市政府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加强协调,理顺关系。
  四是建议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体制,不断提高工作的权威性。
  五是加大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力度,营造贯彻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督查组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 344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领导、落实到企业、落实到基层。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 344号令)规定和国务院督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省政府明确各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省经贸委及省石化行业办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省质检局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省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西安铁路分局、民航西北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省交通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省卫生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 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省邮政局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地区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 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联合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未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从业单位要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评估和评价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事故高发、隐患严重、重大危险源集中的地区及其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评估、评价的内容侧重从基础管理工作、基本条件、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价。今年12月底前各地要力争完成辖区内70%以上的评估、评价工作。
  五、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各级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逐步建立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和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的各项政策规定,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变为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以及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七、加大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要按照国家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大纲要求,有计划地对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和涉危单位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还要指导、协调、督促企业对员工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八、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从业单位对贯彻《条例 》的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回头看”,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办法。要从源头上抓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在此基础上,要对工作进行再部署,对措施进行再完善,对任务进行再落实,高质量地开展《条例》的落实和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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