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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84号 2003年10月9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指导意见
  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中介组织,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发展行业协会,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目前,我省行业协会存在着覆盖面低、行业代表性差、结构不合理、职能不到位、行政依附性强等问题,必须抓紧改革。为推动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要以企业发展需要为基点,把握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工作规律和要求,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政会分开,自主办会,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坚持以发展为主线,以发展促调整,加快发展新的行业协会,改革和调整现有行业协会;坚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建立行业协会新型管理体制。行业协会改革要抓住时机,积极试点,区别情况,逐步推进。
  二、发展目标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用3—5年时间,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发展机制和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作机制;基本形成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布局结构和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初步建立起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体系。
  三、扩大行业协会的社会覆盖面
  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和地域界限。特别要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覆盖面。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陕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 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吸引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落户陕西。在陕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可以试点组建跨省市或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四、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
  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今后五年我省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以不断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鼓励和支持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领域,以及尚属空白急需组建行业协会的领域中,按新机制发展相关的行业协会,形成促进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行业协会应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同一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自愿参加不同的行业协会。 现有的行业协会联合组织也要逐步转变职能,不再成立新的行业协会联合组织。
  五、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
  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具有服务、自律、协调职能。行业协会负责收集、分析、交流、发布行业信息,提出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专业技能资质考核;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拓展市场;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通过政策、法律、行规行约协调约束企业行为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把属于行业管理、行业服务的工作逐步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以及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拟订工作;参与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及应诉;参与价格协调、公信证明和项目前期评估论证等工作。 
  六、切实推进政会分开
  推进政会分开是发展、改革行业协会的重要内容。对目前主要由政府部门组建的行业协会,原则上要改为由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发组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机构、资产、财务、人事等方面与行业协会分开,解除“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部门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分设。行业协会的领导成员要按程序选举产生,在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的,要逐步退出或辞去公职。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职业化。
  七、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
  行业协会要以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
  协会章程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行业协会要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选举制度和内部组织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自主地履行职责,坚持走市场化的发展道路。政府各部门依法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应给予相应的费用;政府部门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应通过协议或合同的方式进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尽快实现自养目标,财税部门可从政策上给予扶持。
  八、推动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调整
  要根据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加大改革调整的力度。行业协会要面向全社会的同行业企业,扩大覆盖面,注意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尽快使入会企业达到本省同业组织的30%以上或会员单位的营业额占同行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宽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要经过梳理,进行分立重组。对一些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和行业日趋萎缩的行业协会,以及在同一领域重复建立的功能相近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改革任务。
  健全行业协会退出机制。不能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应自行解散,或由政府引导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一些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应在整顿的基础上重新登记或予撤销。行业协会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的,要依法清算。
  九、指导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行政机关要依法做好全省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工作,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工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事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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