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02〕113号 2002年12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及全 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我省从今年5月至8月对全省制鞋、箱包等 行业违法使用苯及其化合物进行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有毒 有害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进行安排部署
各级政府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高度,以 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今年6月6日召开的全国及全省职业卫生工 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充 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地要针对本地检 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地区,既要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又要标本兼治, 注重整治实效。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作出安排部署,建立并落实严格、 有效的管理措施,切实抓好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集中整治
目前,全省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全面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在基 本摸清本 地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和督 促整改工作。对于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工作不扎实的市、县及第二阶段自查自纠不彻底的企业 单位,要进行认真的补课和查漏补缺,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县要结合企业职业病 危害因素申报工作的开展,对本市、县有职业危害的企业督促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 度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照卫生部《关于对制鞋等行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95号)要求,组织对有职业危害行业企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 其相关权益。在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突出重点,加大对非法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危害严 重的小作坊式生产企业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坚决关、停、处理一批危害严重的违法企业。对 职业病危害特别严重又无法治理、限期未治理或限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 作业或关闭。各级政府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存在重大职业病隐患而又不及时排除的企业 ,要坚决一查到底,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 规定,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部门联动,形成综合整治合力
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 动”的要 求,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监 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 责对偷税逃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全省的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省安全 监管局)、省劳动保障厅共同组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动和信息沟通,从职业病危害 控制、企业市场准入、税收征管、劳动用工、危险化学品监管、胶粘剂市场规范等各个环节 入手,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综合整治的监管合力。
四、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普法宣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职 业卫生 法律意识。各地要继续抓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及其配套规章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宣传培训要有重点、有针对性,要抓住企业负责人 这一关键环节,深入用人单位对企业责任人和劳动者进行宣传培训,使企业负责人明确作为企 业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使职业病防治的各项管理措施在本企业得到落实。要通过深 入的宣传培训,逐步扫除职业卫生法盲,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制观念,提高劳动者对 自身健康的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增强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要强化职业 病防治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新闻媒体要对一切忽视职业病防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 规的行为进行大胆揭露、公开曝光,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关键在企业, 责任在业主,监督管理的责任在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企 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级抓一级,把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地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监督指导用 人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作业场所危害控制管理制度、劳动者健 康监护制度、有毒有害作业操作管理制度等基本职业病防治制度。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把职业病防治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四)标本兼治,整治与提高相结合。各级政府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当地 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制定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调整产业结构,限期淘汰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推进产 业升级,引导各类中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各级建设项目的立项、计 划、审批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会同卫生部门对拟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预评价、审核、验收等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切实贯彻职 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坚持以预 防为主,严把源头关。对现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采用隔离式操作、密闭和机械排风等技术, 加快技术改造。对存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三合一”(生产车间、仓库、生活三合一)生产作 坊要坚决关闭。对职业卫生条件达不到国家要求的企业要停业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开业。 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新建项目,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特别要防止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 目向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转移的倾向。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胶粘剂源头监管,整顿和规范胶粘 剂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五)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推广适宜防护技术。各地要加强对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 的技术指导,不断总结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治理经验,提供职业卫生防护技术指南,推 广适宜技术;提出有利于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产业调整政策;摸清并公布目前市场上常用胶粘剂 中有毒有害成份的种类和含量,指导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工作。
五、增加投入,加强监督执法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进程,提高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加大职业卫 生监督执 法力度。要按照李岚清副总理在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从2003年起, 省、市、县财政都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用以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 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能 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各地还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 量,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禁止未成年工从 事有毒有害作业,并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确保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 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