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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2002〕117号 2002年12月3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共有少数民族成分53个。处理好民族关系,做好民族工作,是涉 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各地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进一步 做好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 革开放事业提供有力保证。 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各兼职委员单位要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我 省民族工作中的问题,努力完成中央和省委确定的民族工作任务。
  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是我省各项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工作关系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关系民 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关系把我省建设成西部经济强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民族工作 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需要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省民委实行委员制度,是做好我省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 部门的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 族共同繁荣;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了解民族工作情况,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 省民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兼职委员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做好民 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情况和反映的重大问题 及时报省政府。 省民委兼职单位是: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 、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广电 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人行西安分行、省农 电局、省电力公司、省扶贫办。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省计委:负责全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研究;协调编制民族 聚居地方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省民委系统基本建设年度计划;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 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和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 向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倾斜。 省经贸委:协调解决民族聚居地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特殊问题;积极引导和安排发达地 区对民族聚居地方对口支援,促进企业间开展互惠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 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聚居地方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发展。协 助省民委抓好对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的帮扶和管理。 省教育厅:研究制定我省发展民族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定对民族教育的扶持政策,负责协 调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援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适当增加少数 民族教育经费,支持帮助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落实对少数民族考生降分录取的 政策。 省科技厅: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大对民族聚居 地方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在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实用技术的引 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给 予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重点倾斜。 省公安厅:维护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社会治安,打击针对少数民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 助省民委处理民族方面的突发性事件。 省安全厅:认真做好对我省民族情况特别是对外交流情况的调查研究,协助民族工作部门 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服从民族总体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本系统反颠覆、反 分裂、反渗透的职能作用,积极协助民族工作部门做好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省民政厅:支持基层把民族宗教工作当作一件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 基层政权建设;在扶贫、救灾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给予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 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提供必要的殡葬条件。支持少数民族 进行丧葬改革。 省财政厅:拟定支持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在编制财政预 算时,根据民族工作和民族居住地方的特殊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积极帮助民族聚居地方和民 族企业争取省上和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努力为他们争取更多的发展资金;重视对民族聚居地方 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配合民族工作部门, 监督检查民族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省人事厅: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各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采取措施 保障民族聚居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其它 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对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给予必要的照顾;加强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 指导,妥善解决受表彰人员的待遇等问题。 省劳动保障厅:在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充分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在协 调、指导劳动力流动和劳动力安置方面,对少数民族人员给予重点帮助和照顾。 省国土资源厅:研究拟定民族聚居地方土地和矿产政策,组织编制有关资源规划;解决民 族聚居地方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聚居地方土地 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利益。 省交通厅:对民族聚居地方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协调处理民族聚居地方在公路、水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对民族聚居地方公路水路交通基础 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帮助。 省信息产业厅:研究拟定推进民族聚居地方信息化建设及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 扶持民族聚居地方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发展;协调解决民族聚居地方信 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中的特殊问题。 省水利厅:帮助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问题;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方 的人畜饮水问题。 省农业厅: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制定优惠政策 措施;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少数民族生产方式变革、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予以重点扶 持。 省外经贸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民族聚居地方的外经贸特殊政策;研究或 协调解决民族聚居地方外经贸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对民族聚居地方利用外国政府资金、国际 组织援助、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给予优先支持;在执行统一的进出口商 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和安排民族聚居地方提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加大对少数民族 外经贸人才的培养力度。 省文化厅: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文化设 施建设,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支持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在制定文化 艺术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应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予以照顾。 省卫生厅:积极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卫生事业的发展,研究少数民族卫生方面的特殊问 题,建立健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制定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卫生的政策 、措施。 省计生委:重视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 、政策,调查研究少数民族计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少数民族群众宣传计划生育 政策,更新生育观念,提供妇幼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努力 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计划生育工作从资金投入、技术设备等方面 给予倾斜;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省地税局:研究拟定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 政策措施。 省广电局: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常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积极扶持少 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重视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扩 大覆盖面,普及收视率。在制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应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 区的特殊情况给予照顾。负责查处影视作品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省体育局:研究制定发展民族体育事业的规划和措施,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积极推动 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协助办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促进少数 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 省工商局:切实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把好办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 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时的民族政策关;为少数民族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年检提 供良好服务;依法查处假冒民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假冒清真食品,保护少数民族企业、个体 工商户及其从业者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 省新闻出版局:在制定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政策、法规时,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 殊情况,予以积极扶持,研究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新闻出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加快少数民族新闻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出版物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 情内容的事件。 省质监局:对我省少数民族企业产品进行质量、计量、标准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维护 少数民族权益。 省政府法制办:配合省民委完善和制定我省少数民族方面的政策法规,加快我省少数民族 工作法制化进程;搞好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并监督执行,维护我省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人行西安分行:研究拟定支持民族聚居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对民 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实行的贴息和优惠利率等政策。 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少数民族地区电力基础建设提供政 策优惠并进行规划,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提供用电支持,确保村村通电。 省扶贫办: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少 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扶贫开 发中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在扶贫资金、外援项目及贫困地区干部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 和民族聚居地方给予照顾;支持和促进三个回族镇和30个少数民族聚居村整体脱贫。 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兼职委员名单
    单
  位
     职 务
   姓 名  省计委 副主任
   强文祥  省经贸委 总工程师
  王昊文  省教育厅 副厅长
   陈敏钰  省科技厅 副厅长
   张积耀  省公安厅 副厅长
   王 锐  省安全厅 副厅长
   孙亚男  省民政厅 助理巡视员 王 凯  省财政厅 副厅长
   刘小燕  省人事厅 副厅长
   杨宝珊  省劳动保障厅 副厅长
   翟四虎  省国土资源厅 副厅长
   马明营  省交通厅 副厅长
   曹 森  省信息产业厅 副厅长
   许蒲生  省水利厅 副厅长
   李润锁  省农业厅 副厅长
   郭志诚  省外经贸厅
  副厅长
   贾明德  省文化厅 副厅长
   刘宽忍  省卫生厅 巡视员
   杨世兴  省计生委 副主任
   王省安  省地税局 副局长
   李有仓  省广电局 副局长
   王 晋  省体育局 副局长
   吴长龄  省工商局 副局长
   李禄江  省新闻出版局 助理巡视员 李天增  省质监局 副局长
   仵西居  省政府法制办 副主任
   王军道  人行西安分行 助理巡视员 管伯源  省农电局 副局长
   颜宗智  省电力公司 副总经理
  杨 毅  省扶贫办 副主任
   贺昌信 今后,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如需调整,由所在单位提 出意见,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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