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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集中整治生猪屠宰市场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集中整治生猪屠宰市场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政办发〔2003〕69号 2003年9月5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 肉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 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五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法规宣传,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努力提高上市肉品质量,定点屠宰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地区的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营、管理比较混乱,私屠滥宰仍十分严重,屠宰过程质量控制、市场准入等环节也存在较大漏洞,严重影响了肉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认真贯彻2003年9月2日全国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在 全省开展集中整治生猪屠宰市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毫不动摇地抓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少数地方私屠滥宰愈演愈烈,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 少数定点屠宰厂(场)在肉品加工、运输、包装、销售过程中有章不循,经营管理混乱;一些地方违规降低审批标准,屠宰场点设置过多过滥,检疫检验流于形式;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疏于监管。上市肉品质量难以保证,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 开展集中整治生猪屠宰市场工作是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来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打击私屠滥宰的重要性,在工作中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实际行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 二、整治工作的内容  这次集中整治工作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取得成效: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肃查处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不法行为。 (二)加强肉品市场监管。联合执法,综合治理,严把市场准入关,杜绝非定点屠宰肉品上市交易,严格检查上市肉品质量,净化肉品市场。 (三)调整定点布局设置。纠正违规审批,压缩定点数量,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屠宰厂(场)。 (四)整顿规范定点屠宰厂(场)。开展达标审查,进行技术改造,加强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 三、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  (一)迅速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联合行动。由商贸、公安、工商、卫生、农业、质监等部门联合行动,重点打击和坚决取缔城乡结合部和以大中城市为销售市场的私屠滥宰窝点,特别是对那些屡禁不止、社会危害大的黑窝点要予以彻底摧毁。严厉查处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暴力抗拒、阻碍行政执法检查的不法行为要立案侦破,快办快结,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全面开展肉品市场检查。严格执行上市肉品“三章两证”(陕西省定点屠宰专用章、肉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肉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下同)的规定,缺一不可。凡“三章两证”不全的上市肉品,一律由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没收,交由肉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由指定的定点屠宰厂(场)予以收购,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切断非定点屠宰肉品的上市渠道。坚决纠正在肉品市场重复检疫收费的问题。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肉品市场卫生检查监督。肉品定点批发市场开办者,要加强肉品市场厅内交易设施、环境卫生和防尘、防蝇、冷藏等设备的建设配备,保证环境卫生状况良好。 (三)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餐饮业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具备“三章两证”的肉品,在购买时做到索证索票,货证(票)相符,并建立严格的肉品购进登记台账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由卫生部门进行查验,如有违犯,从严查处。同时,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推行肉品、肉制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四)实行肉品定点批发交易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设区市所在地大力推行肉品定点批发交易制度。即所有向城市市场供应肉品的零售商户、餐饮企业和集体伙食单位采购肉品都必须在肉品定点批发市场进行批发交易,并索取票证备查。禁止进行场外批发交易。从定点屠宰厂(场)直接采购肉品的,应向当地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出具与定点屠宰厂(场)签订合同的原件和相关手续。定点屠宰管理机构组织商贸、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共同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并公告。设区市城市肉品定点批发市场,原则上一个市设立1个,西安市不超过3个。肉品定点批发市场的设立和确定,由各设区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共同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肉品定点批发市场交易厅内应做到地面硬化、墙壁光洁、照明充足,并设置有关吊挂、冷藏、防尘、防蝇设施。 (五)规范和强化检疫管理工作。对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员驻厂(场)实施检疫。屠宰检疫规程与屠宰流程同步实施,检疫率必须达到100%。待宰畜禽入厂(场)前,由驻厂(场)动物检疫员检查其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检验合格的方可入厂(场)屠宰。对检疫不合格的,由动物检疫员监督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厂(场)上市。动物检疫员要对肉品检疫结果负责。定点屠宰厂(场)要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驻厂(场)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条件。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自检的国有肉联厂重新审核,具备条件的,发放自检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取消自检资格。严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动物检疫员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违者要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全面开展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市、县生猪屠宰厂(场)设置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及程序》的规定。对现有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由各市、县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按照《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条件,逐厂(场)进行复查。对超出省级规划的场点必须压缩和调整;对越权违规审批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合格、不达标的,要依法坚决关闭。对基本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标的,恢复其屠宰活动;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拒不整改的定点屠宰厂(场)强制性关闭。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省定点办把清理整顿结果向社会公告。 (七)继续推进肉品流通体制改革。打破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品市场。各地要按照商务部等七部门《紧急通知》要求,继续推进肉品流通体制改革,鼓励发展大型肉类屠宰加工企业集团,鼓励支持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大型定点屠宰企业扩大市场占有。各地在制定肉品市场准入制度时,要坚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本辖区外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进入要一视同仁,不得制订任何带有地方封锁和保护的歧视性政策,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八)加强法规宣传,发挥社会监督。加强对《条例》和《实施办法》及相关标准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树立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增强消费者的鉴别能力。省定点办要尽快建立完善全省畜禽屠宰加工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组织新闻媒体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对重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扩大社会影响和宣传效果。 四、整治工作的方法步骤 
  这次集中整治行动时间为2003年9月1日至11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9月份,由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集中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不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肉品市场的经营秩序。各市、县要分别在9月上旬、下旬集中开展两次大规模的打击私屠滥宰、整顿肉品市场的专项行动。第二阶段为10月份,集中开展对现有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全省规划的要求,重新编制当地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并于10月15日前报省定点办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第三阶段为11月份,建章立制,巩固提高,组织检查验收。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
  肉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关联着生猪生产、屠宰、加工和销售各个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商务部等七部门《紧急通知》精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次集中整治生猪屠宰市场工作取得实效。 (一)实行肉品质量市长负责制。市、县政府要对当地定点屠宰工作负总责,要明确领导责任,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整治行动。要把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深入实际,调查摸底,切实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重要案件要及时报告。在整治行动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变通,切实保证整治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综合执法。各级商贸部门是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强化定点屠宰场点审批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的不法行为。农业部门要做好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探索建立生猪疫病追溯制度;认真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驻厂(场)检疫制度,对定点屠宰厂(场)检疫制度进行一次普查,坚决杜绝对检疫不合格肉品和私屠滥宰肉品进入市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肉品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无证照销售肉品和违规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加工的肉品,依法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户和市场主办者。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和学校、机关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采购肉品及其购进台账的监管。公安机关要主动配合生猪屠宰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严肃查处阻碍以及暴力抗拒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药监、质监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有关监管工作。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这次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由各地政府组织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地方要追究失职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搞地方保护、整治工作不到位、甚至干扰阻碍整治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负责人由当地政府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对以权谋私、越权审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工作报告制度。由省定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分三个阶段对各市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验收。为及时掌握各市工作进度,加强协调指导,各市定点办每10天向省定点办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积极探索生猪屠宰的长效监管机制。生猪屠宰管理方式要逐步由政府行政管理向行政监管、法律手段、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实行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动态监管。逐步推广第三方认证制度,使行业规范和市场准入条件更加法制化、标准化和透明化。省定点办要研究制定定点屠宰厂(场)分级注册管理办法,促进全省屠宰业的优胜劣汰。 (六)加强各级屠宰管理机构建设。各市要健全屠宰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和经费,配备执法装备,保证屠宰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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