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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灾款物和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灾款物和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63号 2003年8月20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省纪委二次全会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对近两年救灾款物(含救灾捐赠款物)和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目的任务  全面、客观地了解近两年市、县救灾款物和低保资金的安排、接受、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总结经验,加强管理,健全机制,规范运作,提高救灾款物和低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 二、主要内容 
  (一)救灾款物的安排、接受、登记和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去年和今年上半年本级安排、上级下拨以及接受的救灾款物的数量和投向,手续是否完备、账目是否清楚。 (二)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使用和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了“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是否按规定全部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下拨救灾款物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拖欠、截留、挪用、挤占和私分等问题。 (三)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开与监督情况。重点检查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有无扩大救灾对象与范围,虚报灾情等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四)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市、县两级是否按照省政府要求,按本级可用财力的2%和1%足额列支城市低保资金。低保工作的经费、机构和人员配备是否落实。基层低保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是否做到了公开化和规范化。  三、方法步骤 
  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省民政厅已发出通知(陕民函〔2003〕46号),对救灾款物的专项检查作了具体安排。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各市、县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继续认真细致地做好自查工作,补充检查有关内容,并将自查报告于9月上旬报省民政厅,同时抄送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 (二)抽查阶段。省上将从省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市、县自查的基础上,从9月中旬开始对各市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每个市随机抽查2-3个县(区)及部分乡(镇)、村、组。检查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农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 四、几点要求 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安排组织好这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由各级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尽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这次专项检查的顺利进行。 (二)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和效果。市、县有关部门要根据中、省有关规定,扎实细致地做好自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检查,不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对严重违纪和违法犯罪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三)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执法监察工作发现的问题和管理上的漏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地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不断提高救灾和低保资金的管理水平,为维护我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四)检查结束后,由省监察厅负责汇总检查情况,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附件1:检查依据的主要文件目录 附件2:救灾款物的接受、下拨情况统计表 附件3:救灾款物和低保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4:救灾款物、低保资金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5:城市低保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检查依据的主要文件目录  (一)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民电〔1998〕270号) (二)民政部《关于做好当前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1998〕405号) (三)民政部《关于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发放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民纪字〔1998〕11号) (四)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 (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27号) (六)《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七)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市低保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03〕19号) (八)陕西省编委《关于全省各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陕编办发〔20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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