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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陕政发〔2003〕25号 2003年7月21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减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看广大农民群众是比较满意的。但还有一些地方,仍置中央和省上的三令五申于不顾,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违反税改政策平摊农业两税及附加;个别地方干部作风粗暴,不讲方式,强征硬收有关税费,引发了涉农负担恶性案件,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伤害了农民群众的感情。为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发生,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精神,现对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对全局工作的重要性  减轻农民负担是事关农村改革与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大事,但这一问题并未引起一些单位、部门和基层政府的足够重视。去年以来,我省发生的几起涉农负担恶性案件,充分反映出有些地方的干部特别是有些基层干部认识存在较大差距。我们应该看到,农民负担不仅是涉农问题和经济问题,而且是关乎全局的政治问题。只有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才能有利于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增加农民收入,才能增强农民的购买力,激活农村市场,全面拉动消费市场;只有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化解农村矛盾,才能有利于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极端重要性,绝不能为了“政绩工程”、为转嫁财政负担等而向农民伸手,也不能因为一些地方农村税费改革取得初步成效而盲目乐观,放松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管。要以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为指针,按照国办发〔2003〕5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把中央和省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落实到各级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之中,落实到关心和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之中。  二、切实抓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3〕9号),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列入试点的39个县、区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报省税改办审批后,按照新的政策实施;改征后的农业税要测算落实到户,张榜公布,由农户签字认可,严防政策走样。凡未列入试点的县、区,农业两税及附加必须控制在2002年省批税改方案确定的数额以内,对违反规定超收的地方,省财政厅将从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并视为加重农民负担事件从严查处。各市、县、区自主扩大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范围的,要体现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不得将农业特产税平摊给种粮农户承担。要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管。农税征收机关要坚持以法征收,规范农业税征管程序,建立健全纳税登记、申报、通知制度。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必须由农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实行乡管村用,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征收人员必须实行“亮证执法、规范征收”,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可以协税护税,但不得代行执法权。要加快税费征收网络体系建设,逐步实现网络化征管。要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和教育改革等配套改革,在减人、减事、减支上有实质性进展。  三、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涉农收费的省级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函〔2003〕147号)要求,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自查、申报后,由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计委、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审核,7月底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各设区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将清理结果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厅)备案。所有清理工作应在9月20日前完成。 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必须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  四、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  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上下结合,条块结合,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取得实效。 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农业供水专项治理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和治理超标准收取供水费、末级渠系维护管理费及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问题。农业供水要严格按照“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农村用电专项治理分别由省电力公司和省农电局负责,重点检查和治理所辖区域农村照明、农业排灌是否执行规定价格,是否执行城乡同网同价政策,农网改造中是否按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农村用电是否做到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由农机、财政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和治理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问题。 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由各级国土资源、价格、财政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和治理对农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除收取土地注册登记证工本费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其它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收取;向农民收费时是否出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否借审批用地和土地登记发证之机代其它单位收费;是否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收费等。 对农村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和治理国家规定标准和项目以外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的学校,再不准收取其他费用;未实行“一费制”收费的学校,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代收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由各级劳动保障、公安、计生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和治理各种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今后,除按规定收取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的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费。  五、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 加快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进一步提高“公示制”质量和水平。凡未推行“公示制”的地方,加快工作进度,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已推行的地方,要进一步规范公示的内容、范围和标准。今后,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列入公示范围的,都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今年第四季度省政府将派联合检查组再次督促和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 严格执行农村教育收费“一费制”。全省50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省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72号)规定的“初中生每学期不得超过150元、小学生每学期不得超过92.5元”的标准进行收费,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拒不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应扩大“一费制”的实施范围,让更多的农民受益。 把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落到实处。要采取有力措施,整顿面向农村的报刊发行秩序。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内的报刊杂志进行清理,压缩报刊种类,内部刊物一律不得公开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村基层组织、学校或向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 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也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用。严禁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转嫁给农民或学生。 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切实抓好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责任追究工作。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的,各市、县、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要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行政领导人相应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农业厅要尽快拟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以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责任追究力度。  六、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 各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重点抓好年中和年底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检查,把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把检查与处理结合起来,提高督促检查的质量和效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明确具体处室,认真受理涉及农民负担的群众来信来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对属于其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转办;对上级部门责成查处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并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 七、建立健全农民监督管理机制  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推动管理工作制度化,监督工作规范化。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党政一把手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首先由第一责任人负责。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各市、县、区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原有的各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农民负担管理机制,形成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农业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和监督管理作用,监察(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财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农村价格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涉及农民负担法规的健全完善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要建立农民负担监测网络体系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农民负担动态。省上今年已选择12个县480个农户作为农民负担固定监测点,由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必须尽快建立本级农民负担固定监测点,形成全方位的农民负担监测网络。 要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案件查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及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通过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切实保证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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