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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44号 2003年6月30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央和我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陕发〔2002〕16号),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有关政策,陆续出 台了配套文件,建立了目标责任制,并在加强就业服务、建立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帮助困难群 体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就业结构性 矛盾较为突出,一部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仍相当困难,困难群体就业难度较大;突如其来的“ 非典”疫情,对以旅游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带来较大影响,给就业工作增加了新的困难。为进一 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完成今年净增就业20万人以上、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1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的工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加强领导,建立制度,落实责任 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防治“非典”与经济 工作的 关系,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认清形势,树立信心, 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一把手”责任制,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把 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 业五项任务作为考核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制订有力措施,保证资金落实 ,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协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建立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劳 动保障厅、经贸委、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 局、省编办和省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及时通报各地、各 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任务完成 情况,指导和推动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各市、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再就业工作 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推动工作进展。为了推进工作,从6月份起,省劳动保障厅要按月 汇总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社区平台建设等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 况、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汇报,并向各设区市人 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各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相应 制度,在基层单位建立基础台账和统计制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有效推动再就业工作。 (四)建立督促检查制度,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监督检查制 度,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和检查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普遍设立监督举报和政策咨询 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逐步建立免收信息服 务费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咨询的同时,面向广大人民 群众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咨询服务。省上将在第三季度对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 督查。  二、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一)改进和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做好认定工作。各地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的 通知》(陕政发〔200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认真调查 研究,摸清情况,统筹安排,明确继续确保基本生活、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 扶持政策的人员范围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在确保稳定的前提 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办法和途径。要 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广大下岗职工弄清政策,提高认识,自强自立,走 再就业之路。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工会、共青团组织齐心协力做工作,及时掌 握职工思想动态,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严格操作程序,对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要认真摸底,做好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审核 认定及资金筹措、申领和划拨等各项工作,把真正困难的下岗职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确 保其基本生活,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强化资金筹措和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确保平稳过渡。省财政补助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的资金已经下拨,各地要按去年的规模安排本级财政承担部分,抓好企业承担和社会筹 集部分的落实,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企业和社会承担部分不足的,按照规定由同级财政兜 底。要制定严格的资金筹措、拨付办法,明确每个操作环节的责任,尽可能实行社会化发放, 减少中间环节。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紧密合作,搞好衔接,务必于6月底之前平稳 过渡到属地管理,按时把基本生活费发到下岗职工手中,不能打折扣。 (三)做好没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人员的工作。对于没有纳入基本生活范围的下岗职 工,各地要优先发给再就业优惠证,组织免费培训,并为其免费介绍职业,充分运用税费减免、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具有自谋职 业、自主创业能力的,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要及时对他们进行创业培训,银行也要优 先落实小额贷款。对已有一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关部门要优先落实扶持政策,帮助其逐 步实现较为稳定的就业。 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出中心的下岗职工, 原则上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保险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失 业保险。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且生活困难的,各级政府、企业和工会组织要运用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救济和送温暖工程等办法予以帮助。此项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 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稳妥操作,把工作做深做细,确保平稳 过渡。 (四)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各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的劳 动保障机构,要积极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提供各项就业服务。企业要主动和当地 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道社区机构取得联系,帮助下岗职工及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促进他们早日 实现再就业。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应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参加企业、基层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再就业培训和服务活动。凡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者,取 消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资格;下岗失业人员应积极主动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凡享受 基本生活保障期间连续三个月内未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或一年内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 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取消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资格。  三、加大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政策  (一)加快政策落实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中央〔2002〕12号和省委〔2002 〕16号文件精神,加快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 记、场地安排等再就业扶持政策。6月底前,各县级以上政府所有配套政策的实施办法要全部 出台,确保7月底前全面进入实施阶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 的速度,加强规范管理,防止出现把关过严或过松的问题。6月底前,要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 业人员都能及时领到优惠证。各地发放情况要定期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 (二)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各级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持有《再就 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按政策规定及时提供扶持,并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 作成效作为本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等理由对落实减免政策打 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任务。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 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切实把国家和省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不折不扣 地落到实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上下拨的资金中,包括了中央企业、省属企 业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 今年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地方再就业工作的第一批资金已经下拨,各市要尽快拨付到县区, 并对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今年工作任务和经费标准认真测算本 级财政应筹集的资金,调整支出结构,落实各项经费。今后,省财政划拨资金要与各市资金实 际投入情况和工作成效挂钩。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各级筹措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再 就业资金,要做到及时拨付,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绝不允许私自截留和挪用。下半年省上将 组织力量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挪用再就业资金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 四、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 (一)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各地要结合实际,把发展经济和增加就业岗位有机结 合起来,做到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 就业的双重目标。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 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非国有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输出,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再就业岗位。要积极运用各 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服务性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 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非全日制 、季节性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再就业。 (二)把大力发展社区就业作为工作重点。社区就业具有很大潜力。社区的道路维护、保 安协勤、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及物业管理、水电维修、医疗保健等服务性行业,都是安置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渠道。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下大力抓好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 。当前要特别注意把防治“非典”与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公益 性岗位结合起来,运用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把社区消毒保洁岗位纳入公益性 岗位统一管理。真正把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做大做强,形成品牌队伍。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就 业工作,省上将在全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对社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表彰 奖励,并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 五、强化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搞好三条保障线衔接  (一)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 面落实 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 业信息。要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普遍推广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就业服 务和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要不断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完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制度,发挥我省教育培训机构多、力量强的优势,动员社会各方 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会办的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机 构进行资质认定,并根据培训和再就业效果给予补贴。对具有一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能力 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税费减免等,进行跟踪扶 持,以创业促就业。要加快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 的政策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服务工作,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 (二)加快劳动保障工作社区平台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加快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工作站的建设步伐。还没有解决机构编制问题的地方,要尽快 研究,予以落实。6月底前,全省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按照规定全部建立,并切实做到机构 、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7月份,省劳动保障厅要召开会议,对基层劳动保 障工作机构建设问题进行总结,对按照规定建立机构、工作到位的,要拿出一定资金给予奖励 。没有完成机构建设任务的市、县、区,要写出检查,并在全省通报批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 规定,尽快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并开始运作,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自谋职业的启动资 金问题。 (三)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再就业援 助工作要从政府及有关部门抓起,一直落实到基层。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 告制度,凡由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所设立岗位如有空缺,要优先安 排“4050”人员就业。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摸清“4050”人员底数,并逐一建 立台账,对他们提供帮助,切实扶持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四)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成果,搞好三条保障线衔接。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的 征缴工作,继续巩固“两个确保”成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中出现的问题,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 及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按规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规定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要正确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  六、加强劳动监察,加大宣传力度  (一)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要结合再就业扶持 政策的 贯彻落实,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 订劳动合同、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 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继续运用各种形式,把中央和 我省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群众,宣传到企业和基层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下 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宣传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在促 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促 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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