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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非典”防治期间蜂农转地放蜂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非典”防治期间蜂农转地放蜂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42号 2003年6月19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卫 生厅、省“非典”办: 目前,正是蜂农转地放蜂的旺季,为了在做好“非典”防治 工作的同时,切实保证养蜂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全国防治 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认真做好蜂 农转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3号)精神,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重视外地蜂农的转地放蜂工作。蜂蜜是重要的出口农 产品,养蜂是农民增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要从全国农民增收的大局出发,打破小地域观念,充分认识做好 蜂农转地放蜂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将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一手抓非典防治工作,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方针落 到实处,既要严防疫情向农村扩散蔓延,又要确保养蜂业特别是 转地放蜂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加强“非典”预防措施的落实。各级农业、卫生、公安、 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转地放蜂过程中的消毒和防疫 工作。对进入我省的外地蜂农要进行健康登记、体温测查,凡已 在省内转地放蜂的,离转前必须在转出地所在县(市、区)进行 健康检查,县(市、区)“非典”防治办出具健康证明后方可进 入下一县区。各地要对转地放蜂者定期测查体温,对有“非典” 症状的,就地及时处置。各级农业部门要引导蜂农尽量避开人群 密集地区,尽量减少转地次数。 三、为转地蜂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蜂农转地放蜂主要 在乡村田野,工作生活有一定不便,各地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有 关的困难和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非典”防治为由,随 意阻拦和驱赶蜂农;不准阻止身体健康的蜂农入境放蜂,不准毁 坏蜂具。对采取的所有与养蜂业生产有关的消毒免疫措施不得收 取费用。要注意保护好蜂群安全,不对车辆外表、蜂箱和货物进 行消毒,以防蜜蜂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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